Page 82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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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第三節 危險物品管理
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一)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體系
1、建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制度
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條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於申請完工檢查前,須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進行完工前檢查,內政部並於94年3
月14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
壓力容器協會」及「財團法
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
查專業機構」,建立國內液
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之
檢查制度,100年共計檢查液
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318座 圖4-3-1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情形
(含1,000公秉以上18座)。
2、辦理「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
為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升事業單位自主
檢查及災害緊急應變能力,預防意外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於97年12月4日函頒「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
畫」,要求各消防機關落實執行,俾維護公共安全。100年公共危
險物品場所(工廠)共計檢查5,819家次,其中不符合規定458件次,
列管追蹤改善。
3、辦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計畫
辦理「100年度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計
畫」,借調地方政府優秀專業人員成立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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