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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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第三節 危險物品管理




              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一)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體系

                 1、建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制度

                       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條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於申請完工檢查前,須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進行完工前檢查,內政部並於94年3

                       月14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


                       壓力容器協會」及「財團法

                       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

                       查專業機構」,建立國內液

                       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之

                       檢查制度,100年共計檢查液

                       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318座                           圖4-3-1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情形

                       (含1,000公秉以上18座)。

                 2、辦理「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


                       為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升事業單位自主
                       檢查及災害緊急應變能力,預防意外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於97年12月4日函頒「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
                       畫」,要求各消防機關落實執行,俾維護公共安全。100年公共危


                       險物品場所(工廠)共計檢查5,819家次,其中不符合規定458件次,
                       列管追蹤改善。


                 3、辦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計畫
                       辦理「100年度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計


                       畫」,借調地方政府優秀專業人員成立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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