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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第一節 災害管理(含災害防救業務)



              一、賡續修正「災害防救法」以完備災害防救體制


              (一)鑑於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為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強化救災

                       機制,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於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

                       過,並經99年8月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共計修正16條條文。本次係

                       針對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組織、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任務及劃定防

                       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等方面進行修法,不僅解決現行災

                       害防救體系缺乏專責人力之窘境,亦確實強化救災機制,更達成由

                       中央到地方「平戰合一」之防救災體系建構。

              (二) 基於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重大災害發生頻率及規模驟增已是常

                       態,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俾資因應其深廣效應及影響,於100年8


                       月1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災害防救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業依會議結論就已獲致共識之修正條文部

                       分循程序辦理法制作業中;另將再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災害救助、復原重建等變動廣大、影響深遠之主要議題另行研析,

                       以賡續辦理修法工作,期使災害防救體制更臻完善。

              二、完成「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配合「災害防救法」於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及強化災害自主


              防救,檢討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增列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

              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

              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如防災社區、社區巡守隊、自衛消防編組等),及

              加強教育訓練,以有效提升災害應變避難疏散作業效能及救災效率,並經

              內政部於100年2月21日發布施行。

              三、完成「各級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書表格式注意事項」修

                    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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