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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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預算









                                    第三節 消防救護車輛裝備現況




                      為確保全國消防戰力維持一定水準,策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

                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各縣市各鄉鎮市應配置車輛最低下限,每分隊

                至少2輛「消防車」,以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

                標準」,規定直轄市、縣(市)救護區、救護隊與救護車之車輛裝備及人力

                配置標準,每一救護隊至少應設置救護車1輛及救護人員7名。至100年底

                止,全國消防車共2,189輛(其中以水箱消防車1,276輛為主,占58.3%;其

                次為水庫消防車334輛,占15.3%;化學消防車224輛,占10.2%),救災

                車1,080輛,勤務車3,153輛,救生艇837艘,救護車1,044輛(一般型1,026


                輛,占98.3%;加護型18輛,占1.7%)。

                                        表3-3-1 全國消防、救護車輛及裝備概況

                            項目
                                    消防車(1)        救災車(2)         勤務車(3)          救生艇           救護車(4)
                 年底別



                      100年            2,189          1,080         3,153           837           1,044



                 (資料來源:「臺閩地區消防、救護車輛裝備」100年下半年公務統計報表)



                 註附:

                (1)「消防車」包括:雲梯消防車、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
                       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
                (2)「救災車」包括: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救災指揮車、水

                       陸兩用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消防警備車、消
                       防救災越野車、消防救災機車。

                (3)「勤務車」包括:消防後勤車、消防查察車、災害預防宣導車、地震體驗車、緊
                       急修護車、勤務機車、高塔訓練車等。
                (4)「救護車」包括:一般型救護車及加護型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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