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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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B、加強宣導:面對濫用情況與日俱增,為宣導民眾珍惜救護資源,

                             本署近年來均透過各種刊物、文宣等管道大力宣導,期許國人都


                             能更瞭解救護資源有限,要讓真正需要的緊急傷病患得到即時、

                             有效率的救護服務。

                        C、民眾濫用個案處理:查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所載「緊急傷

                             病」規定範圍廣泛,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於現場處理時,若非明顯

                             可排除之非緊急狀況,救護人員均會依規定評估處置後儘速送往

                             就近適當醫院處理。而針對民眾短時間內如有多次使用救護車之

                             情形或已明顯屬濫用救護車,應責由各消防機關就個案進行瞭

                             解,如係為惡意濫用情形,可透過個案勸導或結合輿情壓力請其

                             改善,避免緊急救護資源浪費。


                     (2)中、長期建議

                             依據現有法令,並藉由「衛生署新版5級檢傷標準判定傷病患之

                             緊急程度」、「建立統一收費標準」及「收費分級概念」等方

                             式,制訂符合我國民情之救護車收費制度:

                        A、衛生署新版5級檢傷標準判定傷病患之緊急程度:支持救護車收

                             費議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救護勤務量成長快速,又濫用情形日益

                             嚴重,惟消防機關救護技術員不論在法規面、實務面均無法準確


                             且有效率地認定傷病患究竟是否緊急,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9年起,全面實施新急診5級檢傷分類標準,使醫院能致力於處

                             置危急之重症病患,將有限之資源留給最危急、最嚴重之病人使

                             用(如下表)。新制檢傷分類以主訴為主,並使用急診檢傷分類電

                             腦輔助系統協助檢傷護士判定,相關「急診5級檢傷分類基準」

                             部分不在此篇探討範圍。而新制分類制度可以決定病患看診之順

                             序,就第2級(危急)、第3級(緊急)、第4級(次緊急)、第5級(非緊

                             急)看診再評估時間分別為10分鐘、30分鐘、60分鐘、120分鐘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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