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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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消防白皮書
度,第三級政府間無法共同成立災害防救組織,以集中有限的各種
救災資源。
2、各級政府之間任務分配不明
針對應變階段應採取之各項措施之工作項目,「災害防救法」皆以
各級政府一詞含糊規定(如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等),惟事實
上此種規範方式使得各級政府應負責之部分陷於不清,彼此容易爭
功諉過。
3、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經費分攤機制不明確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
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二、三級政府可取得中央之協助。依據現
有之特別重建條例,中央政府亦會提供地方政府復原重建之經費補
助與協助。然而其間並無具體經費比例分攤機制,致地方政府在向
中央政府爭取補助時,不利於較弱勢的或與中央政府不同政黨之地
方政府獲得需要的經費。
4、國民對「全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之接受度普遍不高
我國目前在強制性較低之「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地震保險」之強制保
險,其實際實施成果並不盡理想;而面對民眾對強制性更高之「全
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之接受度不高、普遍欠缺保險意識情況
下,研究建議不宜貿然引進強制災害保險制度。
5、有效結合及善用民間力量
災害防救不僅是各級政府之義務,同時也是全國人民、事業團體、
公用事業的共同義務,國民及私部門應有配合防災救災之義務。
(三)工廠危險物品室內外儲槽場所之耐震設計可行性評估之研究
由於臺灣位處太平洋地震帶,歷年來地震頻仍,如存放危險物品的
儲槽設備之耐震能力不足,將因儲槽本體或其附屬構造的損壞,導
致危險物品洩漏,引發廠區內部及廠區外鄰近場所之重大生命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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