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100年消防白皮書
P. 172

100消防白皮書







                        度,第三級政府間無法共同成立災害防救組織,以集中有限的各種

                        救災資源。


                   2、各級政府之間任務分配不明

                        針對應變階段應採取之各項措施之工作項目,「災害防救法」皆以

                        各級政府一詞含糊規定(如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等),惟事實

                        上此種規範方式使得各級政府應負責之部分陷於不清,彼此容易爭

                        功諉過。

                   3、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經費分攤機制不明確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

                        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二、三級政府可取得中央之協助。依據現

                        有之特別重建條例,中央政府亦會提供地方政府復原重建之經費補


                        助與協助。然而其間並無具體經費比例分攤機制,致地方政府在向

                        中央政府爭取補助時,不利於較弱勢的或與中央政府不同政黨之地

                        方政府獲得需要的經費。

                   4、國民對「全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之接受度普遍不高

                        我國目前在強制性較低之「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地震保險」之強制保

                        險,其實際實施成果並不盡理想;而面對民眾對強制性更高之「全

                        國性住宅颱風洪水保險」之接受度不高、普遍欠缺保險意識情況


                        下,研究建議不宜貿然引進強制災害保險制度。

                   5、有效結合及善用民間力量

                        災害防救不僅是各級政府之義務,同時也是全國人民、事業團體、

                        公用事業的共同義務,國民及私部門應有配合防災救災之義務。

                (三)工廠危險物品室內外儲槽場所之耐震設計可行性評估之研究

                        由於臺灣位處太平洋地震帶,歷年來地震頻仍,如存放危險物品的

                        儲槽設備之耐震能力不足,將因儲槽本體或其附屬構造的損壞,導

                        致危險物品洩漏,引發廠區內部及廠區外鄰近場所之重大生命威脅






                                                           - 158 -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