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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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E、針對國內執行現況,進行政府機關問卷調查及辦理綜合座談。

                     (4)針對現行弱勢族群救援及撤離作業與計畫提出修正改善建議,並


                             針對本署99年辦理或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包含疏散撤離演練之演

                             習,擇2場次觀察評估其效益,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2、計有下列3項參與訂定政策或法規草案之實際產出:

                     (1)地震與海嘯救援撤離之原則性規劃建議。

                     (2)現有弱勢族群救援撤離法令與規範之修正建議。

                     (3)大規模災害弱勢族群救援撤離共通作業架構草案。

                  (二)大規模災害後災害防救法制之研究

                           鑑於98年8月莫拉克風災造成7百餘人死傷、農業損失超過164億元

                           及無數公共設施遭到毀損等嚴重災情,為完備災害防救體制及強化


                           國軍支援救災機制,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經總統於99年8月4日修正

                           公布施行,不僅解決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缺乏專責人力之窘境,亦確

                           實強化救災機制,建構由中央到地方「平戰合一」之防救災體系。

                           惟近年來,全球暖化與氣候環境遽變,災害規模亦隨之日益遽增,

                           因此,為應未來災害防救法制作業及災害防救工作推動之實務需

                          求,爰研擬本科技研究計畫,期透過專家學者蒐集國外大規模災害

                           後有關災害防救法制規範資料,並應用科學研究方法,全面性分析


                           比較我國與國外災害防救法制規範之優缺後,研提具體可行之災害

                           防救法制建議案,作為我國未來災害防救法制作業之參考。研究單
                           位研究發現與具體建議如下:


                     1、第三級政府無法獨立執行其全部之災害防救任務

                           我國仿效日本將鄉(鎮、市)公所列為災害防救體系中第三級機

                           關,但此項設計並未考量我國與日本國情的差異性與災害狀況之區

                           別,而我國鄉(鎮、市)公所組織、首長權限與經費各項條件均不

                           允許鄉(鎮、市)公所獨立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其次,依據現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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