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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翻拍自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

                                                      921地震後之相關禁、限建規範

                                          車籠埔斷層帶                                     土石流遷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8-1條:「車籠埔斷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託調查:  89年3月
                            線二側各十五公尺的甲乙丙建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                   完成成果報告:「中部地區土石流危險溪流共計370
                      範圍    地」。                                      條,影響房屋戶數2,654戶;危險村落共有65處357戶
                                                                     住家因地震引發之土砂災害必須予以工程處理、退縮
                                                                     建地或遷建」。其中建議遷建者計12處71戶。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活動                  由行政院經建會組織「土石流遷村小組」,統籌研議
                            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                   遷村規劃作業,由農委會針對土石流潛在危險村落及
                            以公告,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遷村需求戶數調查,並由重建會提供已進行勘查及辦
                            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                   理中可供遷村使用之20餘處新社區開發地點資料,及
                            住宅使用」。                                   請臺糖公司提供大面積(30至50公頃)土地以供進一
                            惟斷層帶兩側各15公尺經公布禁限建後,有關建築                  步評估及規劃遷村作業。
                            用地之重建,可視實際情形以限制使用方式(非全
                                                                     (1)集體遷村;由地方政府選定適當且安全區位之
                            部禁止使用),採下列途徑解決:
                                                                          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或私地,以土
                      處理    (1)原地低密度重建。                                   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
                      原則    (2)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開發新社區興建一般及平價住宅以租售或救濟
                            (3)作為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或容積移轉。                        方式安置受災戶。
                            (4)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同一鄉、鎮、市其他自有                   (2)個別安置;係針對零星受災戶之輔導,運用各
                                 適當土地申請重建。                                項優惠貸款個別建、購住(國)宅或安置於新
                            (5)其區位不得影響國土保安及土石涵養,並與                        社區。並由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提供無息
                                 鄰地相容)                                    建築融資及由重建會協調相關部會編列預算補
                            (6)另行開發新社區或以地易地方式供安置房屋                        貼利息,以協助遷住戶重建。
                                 全倒受災戶。
                            (7)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徵收或協議價購。


                                                      資料來源:盧鏡臣整理自車籠埔斷層帶土地處理方案、黃秀政、陳靜瑜、段錦浩,94,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






                                                                                          住宅修繕與重建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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