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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陸工程公司等8個民間私人
機構合作,共興建組合屋112處,
5,854間,其中480戶作為管理中
心及保安用途。具名認養興建災
區組合屋之公私機關、團體或慈
善機構單位包含國防部、內政部
營建署、慈濟功德會、世界展望
會、長榮重工公司、國際佛光會
中華總會、遠鼎建設公司、寶成
建設公司、張榮發慈善基金會、
基督教救世軍、耐基企業、高雄
市政府、扶輪社等。
在土地取得方面,政府
依88年9月25日總統緊急命令
(921震災)第3點規定:各級政
府機關為921震災後安置需要,
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
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
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0條及地
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
之限制。復依921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第32條之1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為安置受災戶所興
建之臨時住宅,如需使用公有土
1 1.南投縣菩提長青村組合屋(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地時,得辦理借用,不受國有財 2.南投縣埔里鎮馨園七村組合屋(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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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法第40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有關借用規定之限制。因 凡災區房屋全倒、半倒或經專業 於88年12月訂定「剩餘臨時住宅
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改 技師小組鑑定為危險房屋並不 配住實施要點」,放寬進駐資格,
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 堪使用者,依內政部申請表提出 並容納弱勢戶及其他具特殊原
簡稱國產署)提供南投縣、臺中 申請,由轄區公所彙整分配,原 因之個案。另一方面,原組合屋
縣、苗栗縣59筆國有土地,面積 則上可暫住1年。不過,由於當 原設計暫住1年,但這與住宅重
合計約27.18公頃,借予該3縣轄 時政府在進行組合屋需求調查 建進程有落差。另一方面,由於
內13個地方機關作為搭建組合 時,居民對租金補貼政策訊息尚 地方政府在組合屋初期的申請、
屋安置災民等使用。 不明朗,有相當比例原欲入住組 配住及管理上作法不一致,使得
合屋之居民在租金補貼政策、國 部分住戶與震災災損無關;另原
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 宅七折成購優惠推出後,改變心 弱勢戶開放入住僅以1年為原
重建推動委員會88年10月「921 意。這樣的狀況造成組合屋調查 則。但由於部分居民仍有住宅需
受災戶使用臨時住宅分配作業 時之需求與實際入住戶數產生 求,政府原訂1年拆除組合屋的
要點」規定,組合屋進駐資格為 差異,而有空屋閒置。因此,政府 計畫則須調整。
臨時住宅與組合屋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