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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灼燙傷處置原則


     (一)灼傷外傷病人到院前處置                                 (二)灼傷處置與輸液(統一說法)                       EMT-2



       1. 排除熱源及不穩定因素:                                 1. 靜脈注射部位應優先選擇周邊靜脈且無灼傷的區

         儘速離開不穩定之現場環境(例如火災或爆炸現                          域,輸液應優先選擇乳酸林格氏液,若無時可用
         場)直到安全處。                                       生理食鹽水取代。

       2. 除汙處置:                                       2. 輸液補充估算的方法依 2020 第十版 ATLS 所建
         因化學、輻射所造成灼傷,處置人員應該穿戴足                          議之「修正後布魯克公式」                                  第八章

         夠的安全防護除汙。所造成衣物沾染化學性燒灼                          (Modified Brooke formula),其計算公式為
                                                                                                     05
         物質時,須小心移除,若傷口沾有化學性粉末
                                                       24 小時靜脈輸液量= 2ml x 病人體重 (Kg) x 灼燙傷面積 (%)
                                                                                                      灼燙傷
         時,應用乾淨毛刷先刷除污染物,再用大量清水                           其中前 8 小時給一半量,後 16 小時再給另外一半的量
                                                                   (一度灼燙傷不列入計算)
         沖洗。
       3. 防止組織遭受更進一步的灼傷:                              3. 輸液補充估算另一個的方法,十的法則(依

         終止灼傷的持續進行,移除外傷病人身上所有燒                          PHTLS 第九版),將計算之後的燒灼傷面積四
         灼衣物,但切勿撕開黏著在皮膚上之衣物。                            捨五入,例如燒灼傷面積 37%,四捨五入後變

       4. 維持呼吸道通暢並給予氧氣:                                 40%,再將四捨五入後得到的數字乘以 10,即
                                                        得到每個小時的輸液量。
         密閉空間內灼傷外傷病人都應給予非再吸入型氧
         氣面罩。呼吸窘迫外傷病人若給予高濃度氧氣                         4. 實際上使用修正後布魯克公式或是十的法則來計

         後,SpO 2  仍 <90% 且意識惡化時,應給予袋瓣                   算差異並不大,最重要的是不管使用哪種方式計
         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算輸液量,必須依據外傷病人對輸液的反應去調                        EMT-2

                                                        整輸液量。
       5. 傷口處理、防止感染:
         依單項救護技術操作規範處置。

       6. 靜脈輸液:

         乳酸林格氏液為靜脈輸液首選。
       7. 送達有適當灼傷處理能力的急救責任醫院:

         當灼傷外傷病人為中度或嚴重灼傷時,應送往
         有處置灼傷能力的急救責任醫院或具灼傷中心

         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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