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消防月刊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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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鴻奇公司,「認識液化石油氣」https://hclpg.com.tw/resource/jsp/support/Support.jsp

                  2. 經濟部能源局網站,油品流通圖 https://www2.moeaboe.gov.tw/oil102/oil2017/A05/A0503/oilexcerpt.asp
                  3. 內政部消防署「辨識瓦斯桶合格標示內容與文字」,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code=list&ids=1087
                  4. 內政部消防署「防範液化石油氣外洩及其處置方式」,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code=list&ids=290
                  5. 參考資料新增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油新聞小辭典」https://www.cpc.com.tw/cp.aspx?n=204
                  6.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認識瓦斯」http://www.scgas.com.tw/g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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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資料顯示,106 年發生之家用液化石油氣(瓦斯)消費糾紛計 150 件,主要糾紛類型如下:
                   消費者索還保證金產生糾紛(53%)、瓦斯行要救鋼瓶檢驗費用(27%)、剩餘殘氣不退還、瓦斯行提供(快)逾期
                   鋼瓶(20%)。
                  2  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貳字第 8812091-001 號,液化石油氣市場範圍及占有率之計
                   算標準「按本會界定「市場」範圍時,係考量「相關產品市場」「地理市場」「時間市場」等因素。本案於界定「家
                   用液化石油氣」市場範圍時,首應先將「工業用氣」予以區隔,次依現行家用液化石油氣銷售(垂直)體系,可再劃
                   分為進口、經銷、分裝、分銷商等不同銷售層級之市場,惟由於交通運輸、地理特性甚至管理法規之限制等因素,同
                   一個市場範圍還可區分為數個不同的地理(水平)市場。復按公平交易法新修正條文已取消「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
                   事業」及「獨占事業」之公告,爰業者之市場占有率計算方式,應視具體個案依其所處市場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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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 15 條之 2「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
                   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前項資料,零售業者
                   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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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 15 條之 3 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
                   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第一項所定容器,其
                   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
                   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容
                   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
                   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
                   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第二項所定合格標示之核發、第三項所定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合格標示停止
                   核發、撤銷、廢止、延展,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入之專業機構辦理之。前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
                   合格標示之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延展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五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入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入證書之有
                   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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