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級救護手冊
P. 182
註2:於發生暴露後24小時內向工作單位通報,並於1週內將「醫事、
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送所在地衛生
局備查。
註3:採檢時,應顧及來源者之隱私,以不具名方式採檢。
註4:倘來源者以不具名篩檢結果為陽性,後續依匿篩作業流程進行篩
檢後諮商作業。
註5: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應立即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事機,不要
超過72小時。若已超過72小時,但經醫師評估仍有預防性投藥
之必要,亦可投藥,惟超過7天則無預防效果。
說明:
一、 醫事、警消人員執行業務除可能意外暴露HIV外,B肝、C肝、梅
毒亦可能透過血液傳染,應評估是否需作任何預防感染處置措施。
二、 若暴露來源者之HIV檢驗為陰性,仍需要注意空窗期問題,及評估
有無危險行為(如藥癮者且共用針頭等)等相關資訊,由醫師判斷受
暴露者是否需預防性投藥。
三、 如有預防性投藥等相關醫療諮詢之需求,可撥打國內免付費民眾
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轉針扎處理專線醫師。
四、 各醫療院所應自訂HIV針扎、體液暴觸之相關費用支付與請假流
程,並依規定於事發後6個月內函具下列資料,向所在地衛生局申
請預防性用藥之費用補助。
(一) 申請單位之領據。
(二)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應貼妥於申請單位之黏貼憑證並完成核銷
程序)。
(三) 費用明細。
(四) 病歷摘要。
(五) 事發過程描述紀錄。
(六) 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及針扎血
液追蹤紀錄。
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