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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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於發生暴露後24小時內向工作單位通報,並於1週內將「醫事、

                    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送所在地衛生

                    局備查。


            註3:採檢時,應顧及來源者之隱私,以不具名方式採檢。



            註4:倘來源者以不具名篩檢結果為陽性,後續依匿篩作業流程進行篩

                      檢後諮商作業。


            註5: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應立即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事機,不要

                      超過72小時。若已超過72小時,但經醫師評估仍有預防性投藥

                      之必要,亦可投藥,惟超過7天則無預防效果。


            說明:


            一、 醫事、警消人員執行業務除可能意外暴露HIV外,B肝、C肝、梅
                  毒亦可能透過血液傳染,應評估是否需作任何預防感染處置措施。


            二、 若暴露來源者之HIV檢驗為陰性,仍需要注意空窗期問題,及評估

                  有無危險行為(如藥癮者且共用針頭等)等相關資訊,由醫師判斷受

                  暴露者是否需預防性投藥。

            三、 如有預防性投藥等相關醫療諮詢之需求,可撥打國內免付費民眾

                  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轉針扎處理專線醫師。

            四、 各醫療院所應自訂HIV針扎、體液暴觸之相關費用支付與請假流

                  程,並依規定於事發後6個月內函具下列資料,向所在地衛生局申
                  請預防性用藥之費用補助。


              (一) 申請單位之領據。

              (二)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應貼妥於申請單位之黏貼憑證並完成核銷

                   程序)。
              (三) 費用明細。


              (四) 病歷摘要。
              (五) 事發過程描述紀錄。


              (六) 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及針扎血

                   液追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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