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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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之處置 19-2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
暴露愛滋病毒之處理流程」及「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
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 疑 似 暴 露 於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來 源 者 , 應 於 發 生 暴 露 後
24 小時內向工作單位通報,且不論暴露來源者是否以具名或
不具名方式檢驗 HIV,均應於一週內將「醫事、警消等人員因
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送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二、 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應立即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事機構,
不要超過 72 小時。若已超過 72 小時,但經醫師評估仍有預防性
投藥之必要,亦可投藥,惟超過 7 天則無預防效果。
三、 依據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疑似感染來源,
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感染之虞,因醫療之必要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
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之同意。
註: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 21 ,提及皮膚傷口
接觸到愛滋病毒陽性血液(例如被針頭刺穿)後受到傳染的危險性
約為 0.3%,黏膜接觸後受傳染的危險性約為 0.09%;另 B 肝、
C 肝、梅毒亦可能透過血液傳染,接觸到 HbsAg(+),HbeAg(-)
危險性約為 1~6%,兩者均陽性危險性約為 22~31%,接觸到
HCV(+)危險性約為 1.8%。如有工作人員遇針扎事件,應詢問
醫師是否需作任何預防感染處置措施,並依單位既有之感染控制
針扎流程處理並通報上級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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