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06年6月消防月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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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105 年消防機關




                        救護車交通事故探討






                        Discussion of fire department ambulance road accidents in 2016





                                                                                   ■文/內政部消防署 魏健利
                                                                                   ■圖/魏健利提供




                                                              討,並提出建議事項,不進行肇事原因檢討。
           一、前言
                                                              二、目的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公務車輛

           交通事故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7 款:除輕微擦撞                              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駕駛
           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填具                              救護車時,為了爭取緊急醫療救護黃金時間,須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消防署核備。                              儘快抵達救護現場或將傷病患送往醫院,常以超
           爰依上開直轄市、縣(市)指揮中心回報之交通                              速駕駛或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方式爭取搶救

           事故處理(通報)單據以分析,輕微擦撞且無人                              時效,致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增加。
           受傷之車禍,倘未回報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                                  雖駕駛緊急任務車輛執行任務依法規定具
           則未納入本次分析。                                          有「道路優先權」,然「道路優先權」並不等同

                另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係根據肇事事                            「免責權」,若緊急任務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交
           實、證據、相關法令規定等,針對肇事的背景、                              通事故,仍需依相關法令釐清責任歸屬,法院除
           經過及因素加以分析、研判,是一項具技術性的                              考量其他用路人聽聞警號時是否避讓外,亦常以

           專門工作,由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                              駕駛應注意之義務做為主要判決依據,本分析針
           行研判,而非以個人的主觀意思做判斷,且交通                              對 105 年消防機關救護車交通事故發生月份、時
           事故處理(通報)單內容僅填載肇事經過相關資                              段、勤務階段、車禍對象與碰撞型態進行探討,

           料,爰本分析僅就 105 年消防機關救護車交通事                           並提出救護車駕駛注意事項及禮讓救護車宣導建
           故發生月份、時段、勤務狀況與事故類型進行探                              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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