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6年4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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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附件 1


              山域相關機關法令摘要表
              單位         相關法令說明
                         一、入園許可
                            (一)「國家公園法」第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二)「生態保護區管制要點」。
                            (三)「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除入園許可證:國家公園核發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證,需事先申請外,亦需辦理入山許可:即須經警察機關核發進
                            入之許可證。
              內政部
                            (四)「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登山路線分級入園申請規定」:
              營建署
                            生態保護區登山路線依據活動天數、危險地形、人數、登山經驗及雪季期間,分成A、B、C、C+、D、E級共6級及
                            建議均需攜帶衛星電話、手持型GPS、聘請合格之登山嚮導及投保登山保險等相關措施,以確保登山安全。
                         二、山域意外事故處理
                            訂有處理山域意外事故作業流程圖,轄區之國家公園管理處於第一時間派員前往救援;俟消防機關到達後,接續人
                            命救助指揮事宜,管理機關並持續派員協同以及擔任總指揮官,綜合行政協調等相關事宜;消防機關派員擔任人命
                            救助指揮官,執行人命救助事項。
                         一、山域管制區劃定及入山許可規定
                         (一)「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項:劃定山域管制區,並公告之及規定申請許可。
                         (二)「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6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        二、山域意外事故處理
              警政署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
                            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並隨時檢討。
                         (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山難失蹤人口查尋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重點執行工作遇有轄區山難或意外事故發生,
                            除依規通報相關主政單位外,並支援救援;另為有效達成任務,平時結合常年訓練,俾利同仁熟練山難搜救技能及
                            鍛鍊體能,隨時機動配合執行各項救援任務。
                         一、申請許可
                         (一)「森林法」第17條之1規定,得設置自然保護區,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亦需辦理入山許可:即須經警察機關核
                            發進入之許可證。
                         (二)「森林法」第56條之3規定,對於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原住民族基於生活
                            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規定之限制)。
                         二、山域意外事故處理
                         (一)「森林法」第38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應訂定相關
                            辦法。
                         (二)所轄國家森林遊樂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轄管區域,考量山勢地形之攀登需求,完備各明顯路標及警告標示,
              行政院農業         以防止登山健行時之迷途,並預先防範不適宜之登山路徑,予以禁告、禁止開放。
                 委員會(    (三)「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
                 林務局)
                            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
                            用,並於明顯處標示。」
                         (四)「森林保護辦法」第3條規定森林保護機關之權責包含如下:
                            1.第5項:森林災害之搶救、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2.第6項:森林災害救災資源、救災工具之供應、整備事項。
                            3.第7項:森林災害救災人員訓練、管理、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事項。
                            4.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5次會議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經洽林務局表示檢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
                              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內容後,林務局無意見,並將請各林區管理處協助配合辦理相關山域事故救
                              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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