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6年4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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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嚮導資格檢定
(一)依據「國民體育法」、「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並依法管理以登山
活動為宗旨之體育團體、登山團體及登山嚮導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
(二)「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規定,山域嚮導之分級及其技能如下:
1.登山嚮導:具備從事登山活動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YDS)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
級。
2.攀登嚮導:具備前款技能及山域攀岩、溯溪及冰雪地形行進嚮導專業技能者;其攀登級數達 YDS 五點八級。
教育部 (三)第12條規定,體育署得將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
體育署
)辦理。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2.工作人員名冊及分配表。
3.推廣山域活動專業技能業務實績。
4.其他經體育署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四)依「維護學生登山活動安全實施規定」,訂定登山安全教育宣導、登山社團輔導等。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
第6點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
程表,並隨時檢討。
內政部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105至106年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實施計畫」:
消防署 相關辦理重點包括:轄區之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以及警察機關於第一時間派員前往救援;
俟消防機關到達後,接續人命救助指揮事宜,管理機關並持續派員協同以及擔任總指揮官,綜合行政協調等相關事宜;
消防機關派員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執行調派救助人員、成立人命救助指揮站、勤前教育、執行人命救助、彙整人命救
助資訊等事項。
在高海拔的任何病症,都應先假定是高山
附件 2
病,直到證明是別的疾病為止;絕對不要帶著高
高山症狀等分析: 山症的症狀上升高度;如果症狀持續惡化「立刻」
1、高山症的定義: 下往低海拔;絕對不要將患有高山症的人單獨留
「高山症」這個詞是用來描述人們在短時間 下。
之內上升到高海拔地區(高於 2,500 公尺) 之後 5、發生高山症並不可怕,但死於高山症就大
因高度適應不良,而產生的不適症狀或腦部或肺 大的不應該:
部的病變。 以易患高山症條件及初期應變可強化以下
2、高山病的先決條件: 措施:
a、快速上升:上升速度太快,如一天之內 (1)預防措施:
從平地到 3,000 公尺。 對於所轄海拔高度 2,500 公尺高度以上山
b、高海拔:目的地高於 2,500 公尺。 域,應加強山屋設置、強化山屋內維生設備及
c、高度適應不良:高海拔空氣稀薄使得動 緊急救護裝備(如:減壓設施 PAC- 攜帶型加壓
脈血中氧氣濃度太低,人體適應不良。 袋),以減緩高山症登山者症狀,延長待救時機。
3、高山病的種類: (2)救援措施:
腦部病變(如高海拔腦水腫)、肺部病變 基於 2,500 公尺以上山域,面對山域事故高
(如高海拔肺水腫)、急性高山症(一般認為是 山症患者,礙於平地動員、集結、抵達事發地路
高海拔腦水腫的早期症狀),一旦發生症狀若不 途所耗時間及因天候因素直升機無法起飛、吊掛
即時改善,其生命徵象機轉將急轉直下,嚴重者 救援等因素,不能僅仰賴平地消防機關及直升機
將死亡。 救援,應主動設法改善其初期救援救護能量,維
4、高山病的黃金定律: 持高山症患者生命徵象等待救援。
20 消防月刊 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