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105年11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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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物查驗通關)3 種。而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煙火

                                                              貨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366,其輸入應檢附內政部
                                                              核發之同意文件或非屬管理條例列管項目之證明
                                                              文件,即爆竹煙火輸入原則係採取文件審核通關
                                                              方式(C2),專業爆竹煙火輸入業者於報關時,

                                                              提具內政部同意文件即可提領貨物,海關則針對
                                                              爆竹煙火輸入案件執行不定期抽驗。因現行機制
                                                              並非逐件查驗,部分不肖業者藉由合法申請輸

                                                              入案件,趁機夾帶走私爆竹煙火,並流入市面弁
                                                              利。
                                                                  三、輸入業者資格部分

                                                                  美國針對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者之資格,除確
                      ■爆竹煙火施放完畢後殘餘大量垃圾。                       認輸入後之儲放安全措施外,並嚴格審核負責人
           可申請案件,均未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及其僱員之狀況,以避免輸入後遭相關人員不當
                                                              使用。而國內審核輸入案件時,係以施放專案專
           參、專業爆竹煙火現存問題
                                                              用為依據,著重於輸入後有適當之儲存場所,及
                經綜整近年來國內專業爆竹煙火輸入相關                            施放時有相當之安全防護措施,至業者本身則僅
           違規樣態,並比較美國、香港及我國針對專業爆                              須具備公司(或商業)登記、進口商資格,且申

           竹煙火之管理方式,國內現存問題說明如下:                               請時間並非管理條例處以停止輸入期間,即發給
                一、風俗民情部分                                      同意文件,相較之下,國內輸入門檻要求較低。
                在香港,爆竹煙火係用於電視、電影拍攝及                               四、活動主辦單位控管部分

           舞臺表演娛樂事業與大型煙火表演活動使用,基                                  國內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多為各大型活動附
           於社會治安考量,已明定禁止個人持有、施放爆                              加之表演,管理條例並未賦與活動主辦單位管理
           竹煙火。但在國內,仍有使用爆竹煙火之習俗,                              義務,而係由業者提出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及輸
           尤以宗教廟會繞境活動時,信徒多施放大量爆竹                              入申請。因活動主辦單位對於施放所需種類及數

           煙火,以此為虔誠表徵。而因專業爆竹煙火施放                              量缺乏控管觀念,致業者有機可乘,藉合法案件
           之亮光及聲音效果均較一般爆竹煙火顯著,許多                              非法夾帶輸入。
           廟宇信徒喜好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在市場需求情
                                                              肆、建議改善對策
           況下,輸入業者即設法流入市面。而專業爆竹煙
           火如大量使用,除於儲存及運輸途中造成安全疑                                  針對上述現存問題,提出建議改善對策如
           慮外,燃放後亦造成空氣品質下降,影響民眾健                              下:

           康。                                                     一、降低專業爆竹煙火使用需求
                二、查核機制部分                                          專業爆竹煙火現在已屬管制品,且因專業爆
                國內針對進口貨物之通關方式,分為 C1(免                         竹煙火並非民生必需用品,施放爆竹煙火又會帶

           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 3(貨                            來空氣品質下降、產生噪音、殘餘垃圾甚至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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