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5年11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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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專業爆竹煙火之儲存、運送、流向與施放
均有其安全條件,否則恐有致災危險,故國內目
前對於專業爆竹煙火的施放,必須先具備活動標
的,依管理條例第 16 條取得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許可後,才可以辦理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
業。依據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申請施
放許可之文件綜整如圖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審核上述文件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布彈現場。
之安全距離、安全防護計畫及施放人員資格及配
置人數符合「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 煙火名稱、種類及數量等彙整表、儲存場所證
管理辦法」規定,方可發給施放許可或同意備查 明、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
文件。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結束後,由當地 證明文件、廠商證明文件以及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清點未爆彈並予以監毀,以避免專業爆 政府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相關資料,向內政部
竹煙火流入不法。 提出輸入許可申請。內政部同意後,發給申請人
業者於取得施放許可後,如果專業爆竹煙 許可函文,申請人自海關報關提領貨物時,則必
火的來源是從國外輸入,而非國內製造,則應依 須出具該許可函文,海關始准予放行。專業爆竹
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檢附申請表、輸入爆竹 煙火輸入許可之審核重點綜整如下:
■圖 2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文件說明圖。
20 消防月刊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