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5年11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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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專業爆竹煙火之儲存、運送、流向與施放

           均有其安全條件,否則恐有致災危險,故國內目
           前對於專業爆竹煙火的施放,必須先具備活動標
           的,依管理條例第 16 條取得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許可後,才可以辦理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

           業。依據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申請施
           放許可之文件綜整如圖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審核上述文件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布彈現場。
           之安全距離、安全防護計畫及施放人員資格及配
           置人數符合「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                              煙火名稱、種類及數量等彙整表、儲存場所證
           管理辦法」規定,方可發給施放許可或同意備查                              明、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

           文件。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結束後,由當地                              證明文件、廠商證明文件以及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清點未爆彈並予以監毀,以避免專業爆                              政府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相關資料,向內政部
           竹煙火流入不法。                                           提出輸入許可申請。內政部同意後,發給申請人

                 業者於取得施放許可後,如果專業爆竹煙                           許可函文,申請人自海關報關提領貨物時,則必
           火的來源是從國外輸入,而非國內製造,則應依                              須出具該許可函文,海關始准予放行。專業爆竹
           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檢附申請表、輸入爆竹                            煙火輸入許可之審核重點綜整如下:






































                                            ■圖 2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文件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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