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05年消防月刊4月號(全)
P. 18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六)將現行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規
機關分別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 定,修正為由法院以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經濟部。(修正條文第3條) 之時間,以應實需。(修正條文第 47 條之 1)
(三)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 (七)增列協助災民災後重建之相關條文溯
政部消防署」,並增列第 6 項,律定中央災害防 及自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生效,以利 104 年
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 蘇迪勒風災及 105 年 0206 震災之受災戶儘速重
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 建家園,並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修正
教育。(修正條文第 7 條) 條文第 52 條)
(四)增列乘災害之際而故犯詐欺者,得依 本次修法主要係為強化國內生物病原、動
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 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機制整
第 41 條) 合,也增列因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
(五)增列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災後復原重建 嚴重人命傷亡受創地區之協助復原重建措施,以
相關規定,包含災前借款、信用卡之本金及利息 保障人民災後得以盡速回復家園,後續除將配合
得予展延、以房屋或土地抵償原購屋貸款債務、 立法院審議進程,賡續辦理災防法修正事宜外,
利息補貼、稅捐減免、健保費等費用由中央政府 並視國內災害境況,及國家整體政策持續策進強
支應、災區農地、漁塭等設施貸款擔保品由金融 化我國整體災害防救機制及辦理法令修正,俾使
機構承受、災區受災企業紓困措施、訴訟暫免繳 法令規定更加完善,以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
納裁判費等,並明定上開措施之災區適用範圍。 全,遠離威脅及傷害。
(修正條文第 44 條之 1 至第 44 條之 10)
■各類災害之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6 消防月刊 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