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105年消防月刊4月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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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災害類別,以及律定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等事
             災防法落實救災一元化
                                                                項;另針對 105 年 2 月 6 日高雄市美濃區發生芮
                 我國「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自                            氏規模 6.4 地震,造成嚴重災情,為因應震災復
             89 年 7 月 19 日頒布施行迄今,歷經 5 次修正,                      原重建需求與立法委員所提房貸展延、抵償及承
             其中 98 年莫拉克風災翌年所做修正,使現行災                            受利息補貼、救助金等免徵所得稅、減免房屋稅

             防法所建構之災害防救體制,融入適合國情之美                              及地價稅等相關修法建議,經商詢業管部會研議
             國與日本體系優點,於中央層級有政策平臺(中                              增修條文,併同擬具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央災害防救會報)、協調平臺(中央災害防救委                              經行政院於 105 年 2 月 18 日召開會議審查,105

             員會)及專責幕僚作業單位(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年 2 月 25 日行政院第 3488 次院會決議通過,並
             公室),建立在各部會層級上的災害防救統籌、                              於 105 年 3 月 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協調、指揮機制;在部會層級則以災害種類指定                                  另災防法於 99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時增訂

             主管機關,從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及善後,落                              第 47 條之 1,規定由檢察機關就人民因災害而
             實防救災一元化,平時由各部會依權責辦理減                               失蹤事件,經詳實調查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
             災、整備工作,並賦予國軍主動救災任務及運用                              亡且未發現屍體者逕行核發死亡證明書,惟監察

             後備軍人支援救災,以強化我國救災應變機制。                              院針對莫拉克風災造成原高雄縣小林村滅村,發
             又為強化地方災害防救權責,亦明定地方政府應                              生因災失蹤者死亡證明及認定不一,及上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及災防法相關規定,辦理災害                              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不足,且有侵
             防救自治事項,以及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                              犯司法權之疑慮,爰擬具「災防法第 47 條之 1

             以強化執行地方會報事務,建立中央與地方整體                              修正草案」,將現行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的
             防救災體系,構成綿密且分工明確之架構。當有                              規定,修正改由法院以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級政府相關                              亡之時間,以應實需,並確保人民權益。修正草

             機關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共同運作,採功能分組執                              案因立法院第 8 屆會期屆滿不續審退回,但因攸
             行救災。在 0206 震災、蘇迪勒風災、高雄氣爆                           關人民權益保障,爰由行政院於 105 年 2 月 1 日
             等均有良好運作。                                           將草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因應重大事故 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立院通過修正案 保障人民重建家園

                 另鑑於 100 年 3 月 11 日日本發生芮氏規模                         而後立法院於 105 年 3 月 9 日、10 日召開

             9.0 地震引發海嘯,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                            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及相關 H1N1、流感、禽流感等傳染病疫情,為                            由召集委員黃昭順主持,審查災防法第 47 條之
             強化國內生物病原及輻射災害防救機制整合,並                              1 修正草案及相關委員立法委員提案等 10 案,
             因應動植物疫災與 103 年 7 月 31 日高雄氣爆,                       會中決議修正通過重點如下:

             內政部爰就 101 年 3 月 22 日原送立法院審查而                           (一)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
             因第 8 屆第 8 會期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並律定震災包
             之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檢視,增列生                              含土壤液化。(修正條文第 2 條)

             物病原災害、輻射災害、動植物疫災及工業管線                                  (二)明定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




                                                                                    消防月刊 2016.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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