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201605030250104年1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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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圖 1 102 年火災死亡起火建築物類別統計圖 ■圖 2 103 年火災死亡起火建築物類別統計圖
■表3 102年至104年10月住宅火災發生率及死亡率
火災案件總數 住宅火災次數 住宅火災發生率 火災總死亡人數 住宅火災死亡人數 住宅火災死亡率
102年 1,109 669 60.3% 92 69 75.0%
103年 1,065 652 61.2% 124 84 67.7%
104年
1,026 616 60.0% 94 62 66.0%
1至10月
備註:住宅係指獨立住宅與集合住宅的總和。
防範住宅火災發生造成人命傷亡的對策, 服困難,編列補助是項經費,期能有拋磚引玉之
即是早期預警,有利住戶採取滅火、避難及通報 效,使地方政府及民眾能重視住宅之消防安全。
等應變作為。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不屬
二、「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
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範應設置火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概要
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內政部並於 99 年 (一)自 103 年度起由消防署補助預算,
12 月 30 日訂定發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及推廣,強
法」,其第 10 條內容規範住宅場所應於 106 年 化宣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重要性和使用觀念,
12 月 31 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基於保 並藉此提高設置普及率。補助對象為避難弱勢人
護隱私權及執行能力的限制,違反消防法第 6 條 員(如家中有 65 歲以上的年長者、12 歲以下兒
第 5 項並無罰則規定。私有民宅基於隱私保護 童、身心障礙者、孕婦)、經濟條件不佳(低收
亦難強制作為或處罰,且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僅 入戶)、建築條件或使用情形易造成起火危險、
靠宣導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效不彰。 逃生或搶救困難場所(如鐵皮屋住宅、30 年以
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保護民眾生命安 上住宅、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地區、住宅式宮
全,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6 日訂定「補助直轄市 廟、資源回收用途、裝設鐵窗住宅、曾發生火災
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 事故)等高危險的住宅場所,期能有效降低住宅
原則」,以高危險群場所為優先(依人員或住宅 火災發生數及民眾傷亡。各地方消防機關於受理
條件區分)補助設置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推廣住 申請、安裝及查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情形
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在政府經費拮据之下,克 時,應填寫申請表、安裝紀錄表並檢附安裝前後
6 消防月刊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