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103年消防月刊 9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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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耗損溢失(如:設置位置間隔距離、風向、 通報消消防機關、初期滅火行動),
風速、火焰等因素散逸、或落於油面上時因 截至 2012 年 4 月 1 日於日本全國計
遭油汙染、油面上火焰或熱油造成泡沫消減 有 708 個特定事業所設有自衛防災
等問題),故大容量泡沫放水砲1臺須至少 組織。
具備10,000L/min以上、120分鐘以上的放 2. 共同防災組織:位在同一特別防災區
射能力,放射位置原則上以上風處為主,且 內的特定營業場所,其部分或全體業
亦須選擇適當的放射距離以發揮功效。 者得成立共同防災組織,以分擔自衛
此外,當發生室外儲槽火災時,1臺大 防災編組之部分業務,截至 2012 年
容量泡沫放水砲所需具備的放射量必須視該 4 月 1 日於日本全國共設有 75 個共
火災規模(室外儲槽的油面面積)而定。基 同防災組織。
本上,泡沫供給率須至少達到可撲滅火勢的 3. 廣域共同防災組織:日本國內石油工
最低標準,且放射量須與燃燒油面的面積成 業區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 22 條規定
正比。 分區設置 12 處廣域共同防災組織,
五、 日本針對儲油槽發生全面火災時有何防 主要任務為配置運用大容量泡沫放射
災之機制? 系統。
答: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一) 個別規制方面:石油儲槽之設置規定
制度是消防法權管範圍,高壓氣體儲 第一節 結論
槽之設置規定制度是高壓氣體保安法
一、 大容量泡沫放射系統具備優越滅火效能
權管範圍。
西元2003年9月日本北海道十勝冲發
(二) 整體規制方面:石化工廠聚集之工業
生地震,造成許多石化廠外浮頂儲槽發生
區係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權管範
浮頂受損或沉沒的事故,並導致儲存原油
圍。
之外浮頂儲槽發生全面火災(full surface
(三) 當發生儲油槽全面火災時,依據石油
tank fire),因所配置之消防化學車於單位
工業區災害防止法設置之「自衛防災
時間內投入之泡沬量不足,使部分泡沬尚
組織」及「共同防災組織」應進行初
未能完全覆蓋燃燒液體表面即被燃燒破壞,
期滅火行動,並應通報轄管之消防機
無法達到有效滅火,有鑑於此,日本於翌
關出動執行搶救行動,而「廣域共同
(2004)年即著手修正石油工業區災害防
防災組織」亦應出動大容量泡沫放射
止法,要求設有直徑34m以上外浮頂儲槽之
系統進行必要之滅火作業。
特定事業所,應於自衛防災組織配置大容量
(四) 此外,有關特定事業所依據石油工業
泡沫放射系統,以預防因系統故障或劇烈地
區災害防止法設置之相關防災組織,
震等造成外浮頂儲槽發生全面火災之情形。
概要說明如下:
此外,當強烈地震或其他因素導致多個儲槽
1. 自衛防災組織:特定事業所業者應於
發生火災時,日本相關單位亦研究探討應如
場所中設置自衛防災編組,執行相關
何交互運用廣域共同防災組織所配置的大容
防災業務(事故之防止、事故發生時
量泡沫放射系統,進行跨區域之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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