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103年消防月刊 9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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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耗損溢失(如:設置位置間隔距離、風向、                                    通報消消防機關、初期滅火行動),
               風速、火焰等因素散逸、或落於油面上時因                                    截至 2012 年 4 月 1 日於日本全國計
               遭油汙染、油面上火焰或熱油造成泡沫消減                                    有 708 個特定事業所設有自衛防災
               等問題),故大容量泡沫放水砲1臺須至少                                    組織。

               具備10,000L/min以上、120分鐘以上的放                            2. 共同防災組織:位在同一特別防災區
               射能力,放射位置原則上以上風處為主,且                                    內的特定營業場所,其部分或全體業
               亦須選擇適當的放射距離以發揮功效。                                      者得成立共同防災組織,以分擔自衛
                    此外,當發生室外儲槽火災時,1臺大                                 防災編組之部分業務,截至 2012 年

               容量泡沫放水砲所需具備的放射量必須視該                                    4 月 1 日於日本全國共設有 75 個共
               火災規模(室外儲槽的油面面積)而定。基                                    同防災組織。
               本上,泡沫供給率須至少達到可撲滅火勢的                                  3. 廣域共同防災組織:日本國內石油工
               最低標準,且放射量須與燃燒油面的面積成                                    業區災害防止法施行令第 22 條規定

               正比。                                                    分區設置 12 處廣域共同防災組織,
               五、 日本針對儲油槽發生全面火災時有何防                                   主要任務為配置運用大容量泡沫放射
                    災之機制?                                             系統。
               答: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一) 個別規制方面:石油儲槽之設置規定
                      制度是消防法權管範圍,高壓氣體儲                         第一節  結論
                      槽之設置規定制度是高壓氣體保安法
                                                               一、 大容量泡沫放射系統具備優越滅火效能
                      權管範圍。
                                                                    西元2003年9月日本北海道十勝冲發
               (二) 整體規制方面:石化工廠聚集之工業
                                                               生地震,造成許多石化廠外浮頂儲槽發生
                      區係屬石油工業區災害防止法權管範
                                                               浮頂受損或沉沒的事故,並導致儲存原油
                      圍。
                                                               之外浮頂儲槽發生全面火災(full surface
               (三) 當發生儲油槽全面火災時,依據石油
                                                               tank fire),因所配置之消防化學車於單位
                      工業區災害防止法設置之「自衛防災
                                                               時間內投入之泡沬量不足,使部分泡沬尚
                      組織」及「共同防災組織」應進行初
                                                               未能完全覆蓋燃燒液體表面即被燃燒破壞,
                      期滅火行動,並應通報轄管之消防機
                                                               無法達到有效滅火,有鑑於此,日本於翌
                      關出動執行搶救行動,而「廣域共同
                                                               (2004)年即著手修正石油工業區災害防
                      防災組織」亦應出動大容量泡沫放射
                                                               止法,要求設有直徑34m以上外浮頂儲槽之
                      系統進行必要之滅火作業。
                                                               特定事業所,應於自衛防災組織配置大容量
               (四) 此外,有關特定事業所依據石油工業
                                                               泡沫放射系統,以預防因系統故障或劇烈地
                      區災害防止法設置之相關防災組織,
                                                               震等造成外浮頂儲槽發生全面火災之情形。
                      概要說明如下:
                                                               此外,當強烈地震或其他因素導致多個儲槽
                    1. 自衛防災組織:特定事業所業者應於
                                                               發生火災時,日本相關單位亦研究探討應如
                      場所中設置自衛防災編組,執行相關
                                                               何交互運用廣域共同防災組織所配置的大容
                      防災業務(事故之防止、事故發生時
                                                               量泡沫放射系統,進行跨區域之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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