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103年消防月刊 6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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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當地的民力,於災時消防單位結合當地民
               力,共同進行救災及協助避難,強調自身財
               產、自己守護之概念,進而達到人人皆為消
               防之目標。

                 2、有效提升防救災觀念
                    透過由偏遠地區在地居民為主所組成之
               消防自衛編組,並賦予相關防火及防救災知
               識觀念,不僅可以提升本身救援能力,同時

               藉由其所肩負之使命感,使其可教授家庭其
               他成員相關防救災之知識,有效深入每一個
               家庭,提升其本身危機意識。
                 3、不影響民眾原本生活習性

                    以往運用民力通常需至消防分隊協勤,
               繼而影響民眾本身之工作,導致參與意願較
               低,透過教導自衛消防編組概念,由偏遠地
               區部落在地居民所組成消防自衛編組,成員
                                                                 ◆ ◆霧島市觀光場所前的AED公告(資料來源:本考察整理)
               不僅有高度參與感,且設立據點多為部落或
               社區內,與村(里)長或頭目共同宣導及演
               練,不影響成員原本生活習性,於接獲警報
               或廣播通知時,可立即動員進行救災。

                (四)公共場所設置 AED 制度
                    本次參訪過程,幾乎所有公共場所都
               可以看到AED的設置(自動心臟電擊器
               Automatic External Defibrillator),如

               百貨公司、大賣場、機場、車站、寺廟、交
               通船等地,亦建置於各觀光網頁、Google
               網頁及私人場所網頁等,並張貼公告。
                    2005年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非醫療

               從事者使用AED的規定」,認定一般民眾
               使用AED時機及行為,應排除非屬醫療行
               為,才能讓使用者安心,而且除了排除刑責                               ◆ ◆鹿兒島市交通船上的AED公告(資料來源:本考察整理)
               之外,還有免除民事的賠償責任。萬一,公
                                                                    我國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
               共場所如發生民眾心臟疾病(心室纖維顫
                                                               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亦已於101
               動)的意外事件,即可以由受過訓練員工或
                                                               年8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經中
               民眾立即對於當事人做緊急救護處置,以確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
               保民眾生命之安全。此一制度推廣以來,由
                                                               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
               於提供顧客安心安全的場所環境, 結合企業
                                                               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
               經營的理念, 普遍獲得民眾的好評。
                                                               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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