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103年消防月刊 2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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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 防火管理人 ]                                                             機制變革        管理重點










            訓練審查機制變革及



            未來管理重點




            Changes to training review mechanisms and future
            management priorities for fire prevention managers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周清華





                 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正確的消防知識,方可                            年8月26日召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
            執行相關防火管理業務。而該消防知識的主要                               及管理須知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經逐條討論
            來源,即為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此一講習訓                               凝聚共識後,決議重點如下:
            練可謂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之基礎。                                    一、滅火訓練油盤燃燒表面積應在1平方公尺以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得辦理                                 上。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單位有2類,一為各直                               二、操作緩降機應有安全確保或於下降空地鋪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二為經內政部消防                                    設軟墊等安全措施。
            署認可之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就消防機關而                               三、為避免各消防機關審查不一致,由業務單
            言,得視預算、人力及轄區特性自行規劃辦                                     位提供審查表供參考,統一審查項目。
            理,較未具常態性,而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辦                               四、防火管理人證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
            理之講習訓練,目前對外辦理防火管理人之訓                                    起算,係廣義上之領有證書,與消防法施
            練機構計有48家,其認可取得、授課師資、訓                                   行細則第14條所述「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練場地、開班申請、講習教材、課程規劃、結                                    書始得充任」並無牴觸。
            訓測驗及證書核發等事項,均由專業機構依內                                    經上述會議,達成具體共識後,內政部於
            政部消防署89年12月19日89消署預字第89E1977                       102年10月28日以內授消字第1020824629號令
            號函頒之「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                               修正發布「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
            知」相關規定,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相                               理須知」。經考量各消防機關及訓練機構業務
            關業務均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未能結合地方                               移轉之緩衝時間,該須知生效日期為103年1月
            消防機關之地區特性,實有必要就相關講習業                               1日,內政部消防署並於102年11月27日及12月2
            務加以分工,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日分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防火
                 為瞭解地方消防機關之實務經驗及修正意                            管理業務承辦單位及各訓練機構,辦理防火管
            見,內政部消防署擬定修正草案後,邀集各直                               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座談會,藉
            轄市、縣(市)消防局防火管理業管人員於102                             以說明修正重點及注意事項,並與各出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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