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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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框限的影響,無法完全做到或滿足民眾的要 這樣的信賴與期待是我們積極動力的來源。未
求,但大多數人仍肯定消防人員的辛苦與認 來新竹市消防局將貫徹專業、安全與用心的原
真,並且相信我們會持續改變與進步的理念。 則,持續提供貼心優質的救護服務。
表6:新竹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內容表
新竹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府行法字第1010054232號令訂定發布
為確保緊急醫療救護資源有效運用,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讓救護資源優先提供緊急
第一條 傷病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立法精神與目的-
本辦法所稱緊急救護,指緊急、嚴重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第二條
-救護定義與規範-
緊急救護之執行以下列情形為原則:
一、交通事故緊急創傷病患急救處置及送醫。
第三條 二、突發性緊急創傷、非創傷病患救治及送醫。
三、其他緊急傷病患救治處置及送醫。
-執行情形與原則-
申請緊急救護除下列各款外,免收費用:
一、指定送非急救責任醫院。
二、經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醫者。
第四條
三、非創傷病患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經消防人員評估顯非緊急狀況,於勸導後仍堅持送
醫,並經急救責任醫院檢傷分類為第五級且當年度達2次以上。
-收費適用之排除-
消防救護車使用費每趟新臺幣600元。
第五條
-收費額度之規定-
消防救護人員於執行緊急救護案件後,經審核符合第4條應付費之情形者,由新竹市消
第六條 防局開具收費繳款通知單郵寄當事人,當事人應於收到該通知單次日起30日內繳納。
-繳款通知與期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條
-施行日期與緩衝-
法源依據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參考資料:
(1)許景盛、王耀震、蔡宗哲,2009,赴美國考察「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制度」報告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2)許修豪,2012,緊急救護服務收費問題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3)新竹市救護收費自治條例。
(4)黃彥臻,體外心臟去顫電擊器市場動態與趨勢,工業技術研究院。
(5)【愛的回嚮】消防員愛心傘 為婦擋烈陽,自由時報2012.10.03,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6)「擔架裝陽傘,三民分隊貼心」,聯合報2012.10.08 B版,記者高宛瑜。
(7)網站:(1)www.aedworld.com.tw/ (2)新竹市消防局 (3)聯合報影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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