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消防月刊》-107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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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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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進行自主管理時之
參考。
(一)實驗室配置:
設實驗室主管1人負責實驗室相關業務
外,為能達成鑑定人員可互相協助校對,並
再次確認鑑定結果之目的,至少設鑑定人員2
人,共計3人。所有人員均為相關科系畢業並
參加通過火災原因調查、儀器操作、火災證物
鑑定及ISO/IEC 17025等相關訓練。
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為
避免當現場採證與鑑定人員為同一人時,會有
「球員兼裁判」之嫌,故所有實驗室人員均為
專責鑑定人員。
另消防局實驗室為確保可燃性液體殘跡證
物鑑定之單一性,避免與其他類證物混雜產生
交互污染,故獨立1個空間專門從事殘跡鑑定
之用。
獨立鑑定空間內僅放置相關檢驗及分析使
用之儀器設備,並配合證物安全性及保障實驗
安全,設有門禁管制、獨立上鎖證物櫃、廢氣
處理系統、沖水設備及消防設施。
(二)管理系統:
實驗室應建立其完整之管理系統,一般以
書面化之方式呈現,故消防局實驗室共訂定1
份品質手冊、17份程序書、2份標準書及54份
各式紀錄表單,且陸續依實際需求新增或修訂
內容以確保其適用性。
同時在執行相關程序時,無論是屬於品質
管制或是實驗分析儀器產出之數據資料,都確
實記載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利後續需追溯並了
解問題之用。所有的文件及紀錄均由專人保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收集之參考可燃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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