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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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消防法案件
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後
管理權人變更問題
Problems Concerning Change of Owner After Notice for Improvement
(Due to Violation of Fire Act) with a Specific Period of Time Is Filed
文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周瀅渝
一、案例事實: 象為管理權人。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
本案案例事實,係○○消防局(下稱消 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
防局)於100年5月12日派員至「○○美容 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
坊」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經查該場所為指壓 人。」次按內政部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
按摩場所,1樓及2樓樓梯間未依規定使用附 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對於實務上管理權人
有防焰標示之地毯,遂對該場所之商業登記 之態樣「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
負責人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於同年6月 合法場所: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
12日前改善完畢,並通知逾期不改善或複查 權人。」
不合格,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 故本案場所之管理權人,於消防局開
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復於同年6月 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時為甲,開立舉發單時則
17日前往上開場所複查,該場所仍未依規定 因商業登記負責人之變更而應為乙,消防局
改善完畢,現場工作人員、經營項目及商號 對於本案複查不合格然管理權人卻變更之情
等均無不同,場所亦未提出其他相關文件與 形,究應如何處置?
說明,檢查人員乃當場開立甲之舉發違反消 應以甲抑或乙為裁處對象開立裁處書?
防法案件通知單予以舉發。 倘以甲為裁處對象,則甲已非本案場所之管
但該場所人員提出意見陳述表示,場所 理權人;若以乙為裁處對象,惟依本法第37
業於同年5月31日完成商業轉讓登記及負責人 條之規定,對於管理權人之裁罰,應經通知
變更,負責人已變更為乙。 限期改善之程序始得處罰,因此逕對乙開立
裁處書是否有違本法第37條之規定?或因為
二、本案爭點: 該場所管理權人已變更為乙而須重新開立限
按消防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 期改善通知單?然則實務上,常有違反消防
定,違反本法第11條第1項條規定之裁罰對 安全設備之場所於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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