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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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消防法案件








                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後


                管理權人變更問題



                Problems Concerning Change of Owner After Notice for Improvement
                (Due to Violation of Fire Act) with a Specific Period of Time Is Filed


                                                                                 文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周瀅渝



               一、案例事實:                                            象為管理權人。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

                     本案案例事實,係○○消防局(下稱消                            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

                 防局)於100年5月12日派員至「○○美容                            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
                 坊」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經查該場所為指壓                              人。」次按內政部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

                 按摩場所,1樓及2樓樓梯間未依規定使用附                             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對於實務上管理權人

                 有防焰標示之地毯,遂對該場所之商業登記                              之態樣「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

                 負責人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於同年6月                             合法場所: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
                 12日前改善完畢,並通知逾期不改善或複查                             權人。」

                 不合格,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                                 故本案場所之管理權人,於消防局開

                     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復於同年6月                            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時為甲,開立舉發單時則
                 17日前往上開場所複查,該場所仍未依規定                             因商業登記負責人之變更而應為乙,消防局

                 改善完畢,現場工作人員、經營項目及商號                              對於本案複查不合格然管理權人卻變更之情

                 等均無不同,場所亦未提出其他相關文件與                              形,究應如何處置?
                 說明,檢查人員乃當場開立甲之舉發違反消                                   應以甲抑或乙為裁處對象開立裁處書?

                 防法案件通知單予以舉發。                                     倘以甲為裁處對象,則甲已非本案場所之管

                     但該場所人員提出意見陳述表示,場所                            理權人;若以乙為裁處對象,惟依本法第37
                 業於同年5月31日完成商業轉讓登記及負責人                            條之規定,對於管理權人之裁罰,應經通知

                 變更,負責人已變更為乙。                                     限期改善之程序始得處罰,因此逕對乙開立

                                                                  裁處書是否有違本法第37條之規定?或因為
               二、本案爭點:                                            該場所管理權人已變更為乙而須重新開立限

                     按消防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                           期改善通知單?然則實務上,常有違反消防

                 定,違反本法第11條第1項條規定之裁罰對                             安全設備之場所於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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