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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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研究成果發表或進修之種類及積分計算 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
方式
構辦理。
款次 類別 積分計算方式 (五) 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申請認可及
積分審查作業(第11條之3):
於國內外專業期刊 論文每篇60分,翻 1. 第1項明定辦理機關(構)、團體舉辦第11
或學報發表論文或 譯每篇20分,作者
第5款 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技術研討活動或訓
翻譯專業文獻經登 或譯者有2人以上
練2個月前,應檢附申請函及研討活動或訓練
載者。 者,平均分配積分。
資料(包括名稱、時間、地點、預定參加人
研究所以上之在職 數、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大綱、時數、
每1學分積分10分,
進修或推廣教育,
第6款 單1課程以30分為 申請積分、講座簡歷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取得學分或結業證
限。 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1個月前准駁
明者。
之;並明定辦理機關(構)、團體檢附公函
之格式。
2. 為方便行政作業,第2項前段明定辦理機關
2. 第2項明定擔任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講習
(構)、團體應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
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
後1個月內,檢附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
者,其積分計算方式每小時積分10分,每項
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
課程或講題總分以40分為限。
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而非由消防設
3. 第3項明定參加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講習
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自行申請,使提升訓練積
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之時數計
分之審查及登記作業效率。
算以小時為單位,滿50分鐘以1小時計算,連
3. 第2項後段明定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經
續90分鐘以2小時計算。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且訓練積分登記完竣
4. 第4項明定第1項第5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
後,辦理機關(構)、團體應發給受訓人員
或學報之種類,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
訓練證明文件;並明定訓練證明文件之格
此,內政部於100年9月22日以內授消字第
式。
1000824698號公告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
4. 因第11條之1第1項第4款至第6款之技術研討
種類,公告內容如附表。
活動或訓練無法比照本條第1項之規定,由辦
(四) 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講習會、技 理機關(構)、團體於舉辦前向中央主管機
術研討活動或專業訓練課程(第
11條之2): 關申請認可,故第3項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
為避免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量增加而影響其 設備士於參加是類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
他政策推行,及善用民間資源,於是明定前條 應自行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 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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