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P. 30

表2   研究成果發表或進修之種類及積分計算                            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
                    方式
                                                                 構辦理。

                    款次         類別         積分計算方式                 (五) 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申請認可及
                                                                        積分審查作業(第11條之3):

                          於國內外專業期刊 論文每篇60分,翻                     1. 第1項明定辦理機關(構)、團體舉辦第11
                          或學報發表論文或 譯每篇20分,作者
                    第5款                                            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技術研討活動或訓
                          翻譯專業文獻經登 或譯者有2人以上
                                                                   練2個月前,應檢附申請函及研討活動或訓練
                          載者。            者,平均分配積分。
                                                                   資料(包括名稱、時間、地點、預定參加人
                          研究所以上之在職                                 數、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大綱、時數、
                                         每1學分積分10分,
                          進修或推廣教育,
                    第6款                  單1課程以30分為                申請積分、講座簡歷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取得學分或結業證
                                         限。                       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1個月前准駁
                          明者。
                                                                   之;並明定辦理機關(構)、團體檢附公函
                                                                  之格式。

                                                                 2. 為方便行政作業,第2項前段明定辦理機關
               2. 第2項明定擔任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講習
                                                                  (構)、團體應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
                 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
                                                                  後1個月內,檢附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
                 者,其積分計算方式每小時積分10分,每項
                                                                   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
                 課程或講題總分以40分為限。
                                                                   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而非由消防設
               3. 第3項明定參加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講習
                                                                  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自行申請,使提升訓練積
                 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之時數計
                                                                  分之審查及登記作業效率。
                 算以小時為單位,滿50分鐘以1小時計算,連
                                                                 3. 第2項後段明定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經
                 續90分鐘以2小時計算。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且訓練積分登記完竣
               4. 第4項明定第1項第5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
                                                                  後,辦理機關(構)、團體應發給受訓人員
                 或學報之種類,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
                                                                  訓練證明文件;並明定訓練證明文件之格
                 此,內政部於100年9月22日以內授消字第
                                                                   式。
                 1000824698號公告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
                                                                 4. 因第11條之1第1項第4款至第6款之技術研討
                 種類,公告內容如附表。
                                                                   活動或訓練無法比照本條第1項之規定,由辦
               (四) 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講習會、技                                  理機關(構)、團體於舉辦前向中央主管機
                      術研討活動或專業訓練課程(第
                      11條之2):                                     關申請認可,故第3項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
                   為避免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量增加而影響其                              設備士於參加是類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

               他政策推行,及善用民間資源,於是明定前條                               應自行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                              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




         28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