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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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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國消防組織現況


                        84年3月1日警消分立,本署正式成立,並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

                  地方消防組織改制。首先,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分別於84年7


                  月10日、85年3月9日相繼成立;其次,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於86年1月

                  6日成立;再次,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於87年至88年間陸續成立,迄


                  90年1月1日連江縣消防局成立後,全國消防組織體系始建構完成。

                  截至97年12月底全國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員額計15,123人,預算員額


                  11,881人,現有員額11,090人(如表3-1-1、3-1-2)。

                        鑑於我國地方消防機關組織編制,多係在89年災害防救法實施


                  前之建置,已無法符應該法頒行後防救災業務不斷擴增需求,協助

                  地方建置合理消防編制員額,實屬必要;本署自92年起即持續不斷


                  積極規劃補充地方消防人力,除依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授權規

                  定,於92年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以下簡


                  稱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經內政部(本署)函送各地方政府作

                  為修正所屬消防機關員額編制之參據,協助地方逐步建置合理員額


                  外;並於93年擴大辦理警專招生及舉辦基層消防警察人員特考,大

                  量挹注消防機關預算缺額共計738人;嗣鑑於地方政府囿於財政困


                  難,未能擴大編列預算補足缺額或配合修正擴編以挹注人力,為有

                  效紓解地方消防人力不足困境,本署於94年間研訂「地方消防人力


                  補充5年(96年至100年)中程計畫」,規劃參照消防機關員額設置

                  基準,爭取由中央專案寬列經費預算,協助地方政府5年內補實所屬


                  消防機關現有預算、編制(或擴編)之員額,經奉行政院95年2月10

                  日核復原則同意,本署並據以納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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