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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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四)提供民眾查詢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

                    ccc為維護民眾消費之安全及督促管理權人維護場所之消防安全,於本

                       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fa.gov.tw首頁/便捷查詢建置「消防安

                       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由各消防機關每月10日前,更新所轄列

                       管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當前違規資訊,即時提供民眾選擇消費、娛樂

                       場所時參考。

                    二、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


                      為確保人民權利及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俾符「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若有限制應以

                    法律明定之精神,並落實當前政府營造安全家園與健全法制之政策,以總

                    統106年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令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

                    38條,明定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其

                    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刪除集

                    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並配合第9


                    條之修正,於第38條增列相關罰則。

                    三、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47條及第198條

                      為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增列小區劃型撒水頭配置間距應

                    在3公尺以上,及修正「集熱板」一詞為「防護板」,以避免功用上之誤

                    解,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刪除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量規定,

                    以內政部106年7月5日台內消字第1060822680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47條及第198條。

                    四、修正「滅火器認可基準」

                      為因應住宅火災之特性、新材料與新技術開發之滅火器檢驗方式,調


                    和國際標準(ISO)、美國(UL299及UL711)、日本(滅火器技術規格省

                    令、滅火器檢定細則)等檢測標準以及檢測能量,以內政部106年6月27日

                    內授消字第1060822125號令修正發布「滅火器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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