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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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四)提供民眾查詢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
ccc為維護民眾消費之安全及督促管理權人維護場所之消防安全,於本
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fa.gov.tw首頁/便捷查詢建置「消防安
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由各消防機關每月10日前,更新所轄列
管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當前違規資訊,即時提供民眾選擇消費、娛樂
場所時參考。
二、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
為確保人民權利及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俾符「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若有限制應以
法律明定之精神,並落實當前政府營造安全家園與健全法制之政策,以總
統106年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令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
38條,明定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其
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刪除集
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並配合第9
條之修正,於第38條增列相關罰則。
三、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47條及第198條
為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增列小區劃型撒水頭配置間距應
在3公尺以上,及修正「集熱板」一詞為「防護板」,以避免功用上之誤
解,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刪除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量規定,
以內政部106年7月5日台內消字第1060822680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47條及第198條。
四、修正「滅火器認可基準」
為因應住宅火災之特性、新材料與新技術開發之滅火器檢驗方式,調
和國際標準(ISO)、美國(UL299及UL711)、日本(滅火器技術規格省
令、滅火器檢定細則)等檢測標準以及檢測能量,以內政部106年6月27日
內授消字第1060822125號令修正發布「滅火器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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