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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第一節 災害管理(含災害防救業務)
一、配合立法院修正「災害防救法」並辦理相關法規命令修訂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經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審
查相關委員提案通過第2條、第3條及第44條之10修正條文,經該院106年
11月7日三讀通過,並經106年11月22日總統令公布,自公布日施行,即自
106年11月24日生效,增列火山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並明定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針對災區之災害成
因增列火山災害;又後續業召開研商會議,請各相關機關(單位)按行政
院規定依限完成子法修正作業。
二、配合行政院辦理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於1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配合行政院實施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聯合訪評
,針對各項災害防救及資通訊業務整備事宜進行評核。
三、106年度直轄市、縣(市)首長災害防救交流分享座談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106年6月27日辦理「106年度直轄市、縣(
市)首長災害防救交流分享座談會」,由內政部葉部長俊榮率相關所屬單
位人員出席與會,與直轄市、縣(市)代表進行交流分享。
四、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規劃「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
(一)為使災害防救工作向下紮根,提升鄉(鎮、市、區)公所之災害防
救作業能力,行政院核定自103年至106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2
ccc期計畫」,將22個直轄市、縣(市)分2梯次,每梯次執行3年,於
4年時間內協助與輔導367個鄉(鎮、市、區)公所,在原先98年至
102年推動之「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的基礎上,再次向下扎
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偕同協力機構共同執行,逐步落實災
害防救工作;106年為推動最後1年,由第2梯次(104年至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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