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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第三節 消防救護車輛裝備現況
為確保全國消防戰力維持一定水準,策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
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之各鄉(鎮、市、區)應配置車輛
最低下限,每分隊至少2輛「消防車」。另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
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與「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救
護區、救護隊與救護車之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標準,每一救護隊至少應設
置救護車1輛及救護人員7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並訂定「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於102年8月26日奉行政
院核定在案,請各地方政府納入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消防車輛汰購及救生氣墊)辦理,於105年8月17日奉行政院核定修正,自
104至110年規劃可引導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充實救災較迫切
需求消防車輛預計280輛,救生氣墊計154具。經調查及至地方政府實地考
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本計畫辦理情形,至106年底合計
充實消防車輛211輛,救生氣墊90具。至106年底止,全國消防車共2,534輛
(其中以水箱消防車1,581輛最多,占62.4%;其次為水庫消防車379輛,
占15.0%;再其次為雲梯消防車235輛,占9.3%),救災車1,850輛,消防
勤務車3,233輛(汽車545輛、機車2,688輛),救護車1,176輛,救生艇853
艘。與上年比較,消防車增加86輛,增幅3.5%;救災車增加235輛,增幅
14.6%;消防勤務車增加156輛,增幅5.1%;救護車減少20輛,減幅1.7%
;救生艇增加66艘,增幅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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