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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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一)將各類場所分期分類辦理檢修申報納入規範,並考量地域特性


                 ccc及天災影響等因素,採彈性作法,於函報內政部核可後,得另定申

                    報期限。

                 (二)明定檢修結果之填寫方式,以避免各檢查表上之檢修結果在判定欄

                    位僅填寫O或X,並使場所管理權人及消防檢查人員明確及清楚瞭

                    解場所各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結果與不合規定之情形、位置及應

                    處措施。


                 (三)鑑於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可能隨著時間及使用頻率,而產

                    生磨耗、零件衰退、積塵等因素導致誤差值逐漸擴大,明定執行檢

                    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檢驗或校準。

                 (四)為使民眾簡單及清楚辨別消防安全設備經檢修結果是否功能正常,

                    明定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四、強化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機制

                 (一)為強化使用液化石油氣營業場所之安全管理,本署於106年8月17日


                    函頒之「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加強輔導營業場所業者實施自主檢查及瓦斯行更換瓦斯桶作業安全

                    ,並宣導營業場所相關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瓦斯桶置放於戶外通

                    風良好處所並有固定措施及發生瓦斯外洩之緊急處理等,以及要求

                    瓦斯行如發現營業場所擺放瓦斯桶位置通風不良時,應拒絕供氣。

                    另要求瓦斯行執業人員應參加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

                    ,以提升執業人員之知識及技能。並將持續檢視及修正現行法令,

                    以達到完善之管理。

                 (二)參考日本、韓國、英國等國家之規範,於106年5月8日修訂「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明定零售

                    場所得於同一基地上設置安全距離、防火構造符合規定並具有漏氣

                    警報設備等相關設備之容器保管室,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以有效

                    管理,導正瓦斯行超量儲存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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