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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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二、督察業務方面

                 (一)賡續自主評核,鼓勵自我檢測

                    基於本署各相關勤(業)務單位於業務層面均訂有督導考核機制,

                    針對各地方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

                    實地抽查,尤以當前工作重點與具指標性意義事項為甚,不應拘泥

                    於原年度評鑑計畫所列。為免年度評鑑工作之大幅動員人力,增加

                    地方消防局動員基層消防人員業務整備負荷,影響防救災勤(業)


                    務執行,自105年度起年度評鑑工作已修正為地方消防局自主評核,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106年度消防工作自主評核計畫」

                    業於106年10月24日以消署督字第1061200055號函發地方消防局據

                    以自主評核後函報本署各業務單位備查。

                 (二)重視輿情反映,端正團隊紀律

                    為強化消防勤(業)務效能,針對民眾舉發或輿情報導之爭議案件

                    ,藉由電話受理或媒體監看方式立即反映、列管追蹤,必要時派員


                    專案查訪,發現缺失則儘速要求改進,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案情

                    特殊具教育價值者,則製成案例教育函發各級消防機關參考,對維

                    護整體形象及團隊紀律助益甚大。

                 (三)警消即時慰問,有效鼓舞士氣

                    接獲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消防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案

                    件,於第一時間立即派員前往慰問並辦理慰問金或水果禮盒發放。

                 (四)消防列警察官人員,確實查核任用資格

                    由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移民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國防部總政治


                    作戰局等相關機關(單位)協助查核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

                    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籍、戶籍資料、學歷、

                    經歷資料、受監護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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