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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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二、督察業務方面
(一)賡續自主評核,鼓勵自我檢測
基於本署各相關勤(業)務單位於業務層面均訂有督導考核機制,
針對各地方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
實地抽查,尤以當前工作重點與具指標性意義事項為甚,不應拘泥
於原年度評鑑計畫所列。為免年度評鑑工作之大幅動員人力,增加
地方消防局動員基層消防人員業務整備負荷,影響防救災勤(業)
務執行,自105年度起年度評鑑工作已修正為地方消防局自主評核,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106年度消防工作自主評核計畫」
業於106年10月24日以消署督字第1061200055號函發地方消防局據
以自主評核後函報本署各業務單位備查。
(二)重視輿情反映,端正團隊紀律
為強化消防勤(業)務效能,針對民眾舉發或輿情報導之爭議案件
,藉由電話受理或媒體監看方式立即反映、列管追蹤,必要時派員
專案查訪,發現缺失則儘速要求改進,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案情
特殊具教育價值者,則製成案例教育函發各級消防機關參考,對維
護整體形象及團隊紀律助益甚大。
(三)警消即時慰問,有效鼓舞士氣
接獲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消防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案
件,於第一時間立即派員前往慰問並辦理慰問金或水果禮盒發放。
(四)消防列警察官人員,確實查核任用資格
由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移民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國防部總政治
作戰局等相關機關(單位)協助查核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
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籍、戶籍資料、學歷、
經歷資料、受監護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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