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104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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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以檢查結果之相符率、合格率確認其是否落實執行,

                  計抽查136家。


                  五、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

                        103年12月19日以台內消字第1030824277號令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

                  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修正內政部審核認可

                  之消防安全設備品目及法源依據。

                  六、修正「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為加強古蹟寺廟防火,本署於103年2月21日、6月27日召開「強化古

                  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修正草案」第1次及第2次會議研

                  商上述指導綱領定案,復以103年7月25日消署預字第1030500860號函頒修

                  正「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以提升古蹟及歷


                  史建築自主防火機制。

                  七、研(修)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4條

                        本修正草案於103年11月25日於內政部召開消防法施行細則會議竣

                  事,並經審議通過,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5條之1:建築物內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與施作,涉及繪製、計算

                          與套圖等設計及配管、配線、鑽孔、固定與施作間、完成後測試等

                          工作,為闡明本法立法意旨,及符合國內各技師、技術從業人員分


                           工之現況,爰將現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

                           基準」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工作項目及內涵提升至本細

                           則規定。

                  (二)第14條:考量防火管理制度施行迄今已近20年,且消防機關每半年

                           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消防演練,基於減輕防火管理

                           人受訓負擔之考量,參考日本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將複訓年限延

                           長為5年,並於維持訓練效果之原則下,整併部分課程內容,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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