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103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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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三、落實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

                      國內現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計12家,本署及各消防機關依法執行下列

                相關作為:


                (一)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

                         為加強一般爆竹煙火管理,使民眾易於判斷是否為合法爆竹煙火產

                         品,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明訂一般爆竹煙火應經認可,

                         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販賣。另基於節省政府人力以及便民、利

                         民考量,並擴大民間參與精神,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型式

                         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作業,本署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並協助相關審查工作,俾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強

                         化產品安全管理。

                         102年度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


                         認可者共計200種產品,均為國外
                         製品,另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964


                         件次,其中國內產品16件、國外製

                         品948件,計核發認可標示3,592萬                               圖4-3-6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2,217張。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

                         所 及 達 管 制 量 3 0 倍 以 上 儲

                         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

                         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

                         安全防護計畫。另為擴大民                              圖4-3-7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情形

                         間參與政府再造,內政部認可之「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102年計訓練爆竹煙火監督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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