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103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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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三、落實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
國內現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計12家,本署及各消防機關依法執行下列
相關作為:
(一)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
為加強一般爆竹煙火管理,使民眾易於判斷是否為合法爆竹煙火產
品,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明訂一般爆竹煙火應經認可,
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販賣。另基於節省政府人力以及便民、利
民考量,並擴大民間參與精神,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型式
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作業,本署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並協助相關審查工作,俾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強
化產品安全管理。
102年度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
認可者共計200種產品,均為國外
製品,另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964
件次,其中國內產品16件、國外製
品948件,計核發認可標示3,592萬 圖4-3-6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2,217張。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
所 及 達 管 制 量 3 0 倍 以 上 儲
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
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
安全防護計畫。另為擴大民 圖4-3-7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情形
間參與政府再造,內政部認可之「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102年計訓練爆竹煙火監督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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