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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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消防白皮書








                 2、提升消防器材設備品質

                 (1)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制度已完成「消防法」修正立法,

                         賡續依產品屬性、市場成熟度及廠測設備等納入型式及個別認可


                         作業,由內政部登錄機構檢驗或會同試驗,落實產品出廠前品質

                         管理。後續尚有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廣播主機、蓄電池設備、

                         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瓦斯漏氣探測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

                         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等項產品,待依其市場需求及其試驗作業之

                         可行性,訂頒相關認可基準,辦理認可作業事宜。

                 (2)引用新技術、工法或設備(綜合類)申請審核認可案件,以現行

                         政府機關精簡人力及簡併機關政策方向,未來將有囿於人力無法

                          有效胃納是類產品應用之審議作業,爰擬就是項審核認可業務導

                          入規格式法規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審議及認可思考方向,研擬其


                          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作法。

                 (3)為促進消防產業發展、提升消防類產品檢驗水平及國際能見度,

                          爰循序將認可基準及相關規定導入國際化標準,並輔導內政部登

                          錄機構投注人力、設備及教育訓練,舉辦檢驗業務國際研討會、

                         取得實驗室相關認證及參與國際檢測組織,並藉與國際知名檢測

                         實驗室交流,強化專業檢測設備及技術能力,有效漸進邁入國際

                         化。


                 (4)為符消防器材設備產品面實際需求及與國際檢測標準接軌,未來

                         將依認可業務執行現況,考量國內檢測能量及必要性,及參考

                         美、日等國外相關具體技術規範資料,持續修訂如滅火器及滅火

                         器用滅火藥劑等消防器材設備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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