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教科書(電子書)
P. 28
03 救護技術員的角色、職責、
醫學倫理與隱私權保護
一 前言
一
依據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救護技術員管理辦 未送醫次數約占所有出勤次數的 20%,依據
第一章
法修訂,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總時數更改為 56 小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係以
時,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總時數亦同時更改為 336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小時,而其中增加的技術包含 : 使用心電圖監視器 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主,其他非緊
或十二導程心電圖、自動心肺復甦機及潮氣末二氧 急病人,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
化碳監測…等,再再顯現出救護技術員在現今到院 事故明顯輕傷者及經救護技術員評估明顯非緊急病
前醫療體系當中,所應學習的廣度及深度皆今非 人(如牙痛)申請緊急救護者,由於救護資源有限,
昔比,而我們也希望經由刻意的練習讓救護技術員 應請勿使用救護車;另針對少數病人送達責任醫院
面對到院前環境時,能將所學知識發揮在臨床挑戰 後,逕至門診就診者,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
上,運用原則與偏好的邏輯,施行救護處置後,將 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不當使用救護車資源者,
病人送至就近適當醫院。由於新興傳染病入侵與人 倘非屬情況緊急之救護案件,也應建議自行搭乘其
為意外事故頻傳,加上人口高齡化等因素,緊急 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救護資源
救護出勤次數逐年上升,民國 113 年已達 131 萬 留給最需要之民眾。
7,074 次, 為 104 年 110 萬 264 次 的 1.2 倍( 圖
1-7)。
表 1-5 呈現民國 104-113 年緊急救護服務統
計,過往救護案件中,最多的案件幾乎皆為外傷
案件,但自從民國 110 年後,非外傷案件隨著
COVID-19 及人口高齡化等影響,成為數量較多的
到院前救護案件。出勤最多原因依序為急病、車
禍、非創傷 - 其他及一般外傷,針對非創傷 - 其他
案件,我國欲將院前檢傷方式從原來的二分法(危
急 / 非危急),變更為五級檢傷方式,以利於分析
其他案件外,也可與院端做接軌。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