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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救護技術員的角色、職責、
                   醫學倫理與隱私權保護







        一     前言
        一

           依據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救護技術員管理辦                    未送醫次數約占所有出勤次數的 20%,依據
   第一章
       法修訂,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總時數更改為 56 小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係以
       時,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總時數亦同時更改為 336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小時,而其中增加的技術包含 : 使用心電圖監視器             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主,其他非緊
       或十二導程心電圖、自動心肺復甦機及潮氣末二氧                         急病人,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

       化碳監測…等,再再顯現出救護技術員在現今到院                         事故明顯輕傷者及經救護技術員評估明顯非緊急病
       前醫療體系當中,所應學習的廣度及深度皆今非                          人(如牙痛)申請緊急救護者,由於救護資源有限,

       昔比,而我們也希望經由刻意的練習讓救護技術員                         應請勿使用救護車;另針對少數病人送達責任醫院
       面對到院前環境時,能將所學知識發揮在臨床挑戰                         後,逕至門診就診者,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

       上,運用原則與偏好的邏輯,施行救護處置後,將                         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不當使用救護車資源者,
       病人送至就近適當醫院。由於新興傳染病入侵與人                         倘非屬情況緊急之救護案件,也應建議自行搭乘其

       為意外事故頻傳,加上人口高齡化等因素,緊急                          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救護資源
       救護出勤次數逐年上升,民國 113 年已達 131 萬                    留給最需要之民眾。

       7,074 次, 為 104 年 110 萬 264 次 的 1.2 倍( 圖
       1-7)。

           表 1-5 呈現民國 104-113 年緊急救護服務統
       計,過往救護案件中,最多的案件幾乎皆為外傷

       案件,但自從民國 110 年後,非外傷案件隨著
       COVID-19 及人口高齡化等影響,成為數量較多的

       到院前救護案件。出勤最多原因依序為急病、車
       禍、非創傷 - 其他及一般外傷,針對非創傷 - 其他

       案件,我國欲將院前檢傷方式從原來的二分法(危
       急 / 非危急),變更為五級檢傷方式,以利於分析

       其他案件外,也可與院端做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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