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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 緊急救護之人事時地物
(一)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 下列為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護項目
1.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2. 周邊輸液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救護技術員應依
3. 給予注射用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緊急傷病患
食鹽水。
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4. 使用聲門上呼吸道。
13 條,下列為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5. 協助使用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及自備腎上腺素注
1. 傷病檢視及檢傷分類。
第一章
射筆及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2. 生命徵象評估及血氧濃度監測。
6. 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
3. 基本心肺復甦術。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4. 清除呼吸道異物。 罰則
5. 抽吸呼吸道分泌物。 未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5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6. 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7. 給予氧氣。
(二)救護技術員之養成與訓練
8. 傷口清洗、止血及包紮。
9. 傷病患姿勢擺位及體溫維持。
各級救護技術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10. 頸椎減移、脊椎減移及骨折固定。
2、3、4、6 條規定之受訓資格及訓練課程基準,
11. 現場傷病患脫困及搬運。
完成訓練課程並合格取得效期三年之證書;依救
12. 送醫照護。
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證書效期三年
13. 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
內,完成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展延證書效期
14. 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表 1-2)。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
15. 使用自動心肺復甦機。
教育課程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繼續
16. 血糖監測及給予口服葡萄糖。
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發給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
17. 心理支持。
證書。
18. 急產接生。
19. 燒燙傷口處置。
罰則
20. 沖洗眼睛。 未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或未完成繼續教育時數規定而證書失
效者等,未具救護技術員身分者,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違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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