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教科書(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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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     緊急救護之人事時地物

     (一)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                                    下列為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護項目
                                                      1.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2. 周邊輸液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救護技術員應依
                                                      3. 給予注射用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緊急傷病患
                                                        食鹽水。
       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4. 使用聲門上呼吸道。
       13 條,下列為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5. 協助使用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及自備腎上腺素注
       1. 傷病檢視及檢傷分類。
   第一章
                                                        射筆及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2. 生命徵象評估及血氧濃度監測。
                                                      6. 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
       3. 基本心肺復甦術。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4. 清除呼吸道異物。                                                        罰則

       5. 抽吸呼吸道分泌物。                                   未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5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6. 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7. 給予氧氣。
                                                     (二)救護技術員之養成與訓練
       8. 傷口清洗、止血及包紮。
       9. 傷病患姿勢擺位及體溫維持。
                                                          各級救護技術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10. 頸椎減移、脊椎減移及骨折固定。
                                                      2、3、4、6 條規定之受訓資格及訓練課程基準,
       11. 現場傷病患脫困及搬運。
                                                      完成訓練課程並合格取得效期三年之證書;依救
       12. 送醫照護。
                                                      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證書效期三年
       13. 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
                                                      內,完成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展延證書效期
       14. 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表 1-2)。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
       15. 使用自動心肺復甦機。
                                                      教育課程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繼續
       16. 血糖監測及給予口服葡萄糖。
                                                      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發給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
       17. 心理支持。
                                                      證書。
       18. 急產接生。

       19. 燒燙傷口處置。
                                                                          罰則
       20. 沖洗眼睛。                                      未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或未完成繼續教育時數規定而證書失
                                                      效者等,未具救護技術員身分者,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違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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