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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一覽表 (四)救護技術員執行業務範圍
類別 受訓資格 訓練時數 繼續教育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消防機關所執行之緊急救護業務依緊急醫療救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 24 小時以上(12 小
初級 56 小時
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時以上為模組 2、4 護法第 12、13 條所示,由各直轄市、縣(市)消
及 6 科目)
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
證書效期三年內累計 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
業或具同等學力,並 72 小時以上(36 小
中級 336 小時
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 時以上為模組 2、4、 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
5及7科目)
護技術員證書者
之救護區,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
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救護隊或消防分隊依 第一章
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
緊急救護連續四年以
證書效期三年內,三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規定,每隊至少應配置救
上者;或專科以上學 年累計達 96 小時以
高級 1296 小時 02
校畢業,並領有效期 上(48 小時以上為 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
模組 2、4 及 5 科目) 緊急救護相關的法律觀與應有的作為
內之中級救護技術員
半數;前述專職人員係指具合格救護技術員證書資
證書一年以上者
格之消防人員。
備註:繼續教育課程需按照規定的模組科目及時數進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規定,救護人員施
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
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其
(三)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
中相關資料內容為救護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 人之秘密,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5 條規定,不得
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無故洩漏。完成救護處置照護之緊急傷病患,依緊
1.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及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所示,
2. 送醫或轉診途中。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緊急
3. 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可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
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 罰則
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未填具救護紀錄表,其救護車設置機關
( 構 )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2 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
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
元以下罰鍰 ; 救護人員則依同法第 47 條規定,處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 ( 構 ) 所屬
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依緊急,
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救護人員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規定之地點施行緊急救 ・救護人員未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或未將
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下罰鍰。 45 條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5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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