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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護運輸工具
救護車為臺灣目前最主要載送緊急傷病患之交
通工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5 條規定,救護車
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從車體外觀上很難
直接去區分,主要是從其配置之裝備標準作為區分
(圖 1-4),消防單位之救護車外觀除了直接辨識
救護車上之無線電代號外,也可由後門上之救護車
核可字號看出,例如一般救護車為 91、92、93 或
第一章 94 等,加護救護車為 95 或 96 等,後車門上之救
護車核可字號若多個「加」字則為加護救護車(圖
1-5)。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圖 1-5 加護救護車後門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於救
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
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
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救護車使
用之範圍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如下:
1. 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2. 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3. 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
器官。
4. 支援防疫措施。
5. 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
工作。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應裝
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
圖 1-4 一般救護車及器材
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圖
1-6),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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