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教科書(電子書)
P. 22

(五)救護運輸工具



           救護車為臺灣目前最主要載送緊急傷病患之交
       通工具,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5 條規定,救護車

       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從車體外觀上很難
       直接去區分,主要是從其配置之裝備標準作為區分

       (圖 1-4),消防單位之救護車外觀除了直接辨識
       救護車上之無線電代號外,也可由後門上之救護車

       核可字號看出,例如一般救護車為 91、92、93 或
   第一章  94 等,加護救護車為 95 或 96 等,後車門上之救

       護車核可字號若多個「加」字則為加護救護車(圖
       1-5)。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圖 1-5 加護救護車後門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於救

                                                      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
                                                      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

                                                      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救護車使
                                                      用之範圍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如下:
                                                      1. 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2. 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3. 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

                                                        器官。
                                                      4. 支援防疫措施。

                                                      5. 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
                                                        工作。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應裝
                                                      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
                   圖 1-4 一般救護車及器材
                                                      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圖
                                                      1-6),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20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