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消防月刊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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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 緊急狀況聯絡與對應之區分(資料來源:緊急時連絡.対応の手引き,經濟產業省,https://www.lpgpro.go.jp/guest/learning/ kinkyuu/a/index.html,2019)
件、督導並維持儲存場所及供給設備符 合法規、制定及實施保安業務等。
(二)販賣主任證書
法令規定業務主任需要有販賣液化 石油氣之經驗,並取得販賣主任證書。
販賣主任證書為一種國家考試之證 照資格,需要參加訓練及考試合格後始 可取得,並定期接受複訓,考試內容為 販賣液化石油氣所需具備之相關知識, 除安全管理外,也要瞭解經濟交易部分 之相關法令規範。
(三)保安業務
「液化石油氣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販賣業者對與其簽訂契約之用戶 有執行保安業務之義務,保安業務內容 如下:
1、供給開始時,供給設備之點檢及消 費設備之調查。
2、容器更換時,供給設備之點檢。 3、定期(每 4 年 1 次)供給設備之點檢。
4、定期(每 4 年 1 次)消費設備之調查。 5、告知用戶防止災害發生之注意事項。 6、緊急狀況之對應。 7、緊急狀況之聯絡。
緊急狀況之聯絡與對應之區分如上 圖,緊急狀況之聯絡是指發生緊急狀況
(如發生漏氣、火災或燃氣無法供應), 用戶或鄰居等向保安機關聯絡後,保安 機關提供適當之建議、必要時聯絡出動 執行緊急狀況之對應工作及由集中監視 系統執行燃氣遮斷等工作;而緊急狀況 之對應,則為保安機關為防止災害發生 或擴大,而出動至用戶處執行必要之處 理措施。
(四)保安機關
「液化石油氣法」第 27 條第 2 項 規定販賣業者可將前項保安業務內容之 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由經過政府認定之 保安機關辦理,販賣業者亦須取得認 定,始得辦理一部分或全部之保安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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