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消防月刊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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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我國於 106 年至 107 年間,發生數起串 接使用場所因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瓦斯 桶)與連接管線脫落造成漏氣,燃氣遇火源而 導致火災或爆炸之事件;經檢討,多數災害 之發生原因是人為管理疏失造成(如更換瓦 斯桶時未關閉火源、瓦斯桶置於通風不良處 所及作業不慎將瓦斯桶撞倒等),促成修法 契機,內政部消防署爰辦理管理辦法修正工 作,新增數項安全管理作為,如場所申報及 自主檢查等。
相較於位置、構造及設備等硬體設施之要 求,安全管理更可能是相關場所之管理人員容 易疏忽之處,維護液化石油氣之使用安全並非 僅靠設置相關硬體設施便足以達成,其場所管 理人員之自主安全管理意識亦是重要的一環; 政府機關除加強宣導以提升場所管理人員及民 眾之安全意識外,仍應有其他作為,可於安全 管理部分進一步強化相關場所之安全性,爰針 對日本相關法令制度進行研究,使我國相關液 化石油氣營業場所之安全管理更臻完善。
貳、日本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制度介紹
針對日本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安全管理 制度,就與我國管理制度上的差異,分以下幾 點進行介紹:
一、法令依據及權責機關
日本針對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管理,訂 於日本法令「液化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 取引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液化石油氣安 全確保及交易合理化相關法律,以下簡稱液化 石油氣法),其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欲經營液 化石油氣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販賣業者),需 接受登錄;販賣所設置於 1 個行政區域內時,
需向當地行政首長申請登錄;設置於 2 個以上 行政區域時,需向經濟產業大臣(類似於我國 之經濟部長)申請登錄。
由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在日本經營液化石 油氣販賣事業,需先申請登錄並取得核准後始 得執業,另外日本液化石油氣之管理,無論是 經濟交易或是安全管理,主管機關均為經濟產 業省(類似於我國之經濟部);而我國販賣業 者,則分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安全管理, 經濟部(能源局)負責經濟交易管理。
二、販賣所(瓦斯行)管理人員之要求
(一)業務主任
「液化石油氣法」第 19 條規定, 販賣業者需要在每個販賣所選任 1 名業 務主任,以執行業務主任相關職務。
業務主任可視為店長,由販賣業者 自行指定即可,如果販賣業者擁有數個 販賣所,則每個販賣所都需要指定 1 名 業務主任,需要每 5 年 1 次接受防止災 害發生之相關講習。
另第 21 條規定每個販賣所應提前 選任 1 位業務主任的代理人,於業務主 任旅行、生病或有其他事故時代為執行 職務。而販賣業者於選任業務主任及代 理人後,需立刻向原申請登錄機關申報; 解任時亦同。
業務主任的職務內容規定於「液化 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取引の適正 化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液化石油 氣安全確保及交易合理化相關法律施行 規則,以下簡稱施行規則)第 24 條, 需要執行之職務如:依法提出相關申請 書表、自行或指導員工製作相關書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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