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消防月刊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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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二、販賣業者之管理人員部分
(一)日本販賣業者自行指定業務主任(即店 長)後,需要向原登錄機關申報;我國 販賣業者則不需要向機關申報。
(二)日本販賣業者所指定之業務主任,需要 具有販賣主任證書;我國販賣業者並無 相關證書之要求。
三、保安業務部分
(一)我國目前亦有類似於日本保安業務之相 關制度,「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 人員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安全技 術人員對於用戶處所之供氣設備,每 2 年提供 1 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 燃氣設備。零售業販售液化石油氣予新 用戶時,由安全技術人員提供安全檢測 服務。如燃氣設備有安全上疑慮,應告 知用戶改善建議,並向當地消防機關通 報。」
(二)「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第 1 項規定: 「瓦斯業者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 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 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告知用戶,消費應 遵照瓦斯業者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 事項使用。」
(三)「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 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 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用戶處所 之供氣設備,每 2 年提供 1 次安全檢測 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
(四)我國已訂有上開相關規範有要求販賣業 者應僱有安全技術人員,於開始供氣時 及每 2 年為用戶處所進行安全檢測,並
應於每次更換容器時檢查管線,另亦有 要求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提供設備正確 網作方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等,已有類似 日本保安業務制度相關內容之精神。
肆、結語
我國安全技術人員之制度,原係參考日本 法令之保安業務相關制度所訂定,惟目前尚有 部分可強化之空間,分 2 點說明如下:
一、我國相關法令已有規範瓦斯行應置安全技 術人員,並於初次供氣時,及每 2 年定期 為用戶進行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安全檢 測工作,且要求販賣業者應使用供應設備 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注意安全事 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告知用戶;另外 販賣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用戶之 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
日本保安業務項目有 7 項,對應我國法令 目前對販賣業者之要求,除第 6 項緊急狀 況之對應及第 7 項緊急狀況之聯絡外,第 1 項至第 5 項保安業務之精神均已含括在 我國法令中。
有關上述緊急狀況之對應及聯絡部分,可 於未來修正「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家用液 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時,一併 納入考量進行討論修正。
二、我國安全技術人員相關制度,目前尚無訂 定罰則,採持續宣導方式進行推動,要求 販賣業者應強化相關場所之安全性,備置 安全技術人員執行相關安全檢測服務。未 來應持續推動消防法修正工作,將相關罰 則入法,以強化及落實上開安全技術人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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