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消防月刊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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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圖所示,第 1 張圖表示販賣業 者自行執行全部保安業務;第 2 張圖表 示販賣業者將第 2 項保安業務,委由保 安機關辦理,自行辦理其他保安業務; 第 3 張圖表示販賣業者自行執行一半用
戶之全部保安業務,另一半用戶則將第 2 項保安業務委由保安機關辦理,自行 辦理其他保安業務。
參、日本與我國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制 度之比較
一、資格部分
(一)「液化石油氣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欲申請登錄為液化石油氣販賣業者,需 向經濟產業大臣或當地行政首長提出申 請書,上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姓名(如為法人者,則為代表人之姓 名)、名稱及地址。
2. 販賣所之名稱及所在地址。
3. 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之位置及構造。
4. 載明保安認定者之姓名(或名稱)及 事業所地址,保安認定者為簽約用戶 執行保安業務者。
5. 對於所販售液化石油氣之用戶,倘對 其生命、身體或財產發生損害時,可 賠償所生損害之相關作為。
(二)日本與我國針對販賣業者資格取得部分 不同之處:
1. 在日本販賣業者需要提出申請並經核 准登錄始得營業,我國僅需取得公司 或商業登記即可營業。
2. 日本在提出申請登錄時,需載明販賣 所的所在地址,假使有 2 家以上販賣 所,亦均需載明;而我國販賣業者之 販賣場所(瓦斯行)之實際營業地址 並未要求需載明於相關文件(商業登 記上所記載地址,法令並未要求與實 際營業地址相同)。
FIRE SAFETY MONTHLY
 ▲ 保安業務之執行及委託 (資料來源:販売事業の手引き,經濟產業省,https://www. lpgpro.go.jp/guest/learning/id200/content/main21.html,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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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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