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消防月刊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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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貳、國內專業爆竹煙火管理規定
早期臺灣地下爆竹工廠猖獗,非法私製爆 竹煙火情形嚴重,曾發生多起爆炸案件,為落 實爆竹煙火管理,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施行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 其中第 2 條將爆竹煙火分類為高空煙火及一般 爆竹煙火,定義高空煙火為煙火主體直徑在 7.5 公分以上、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 75 公
尺以上者,因實務發現部分產品分類出現灰色 地帶,99 年 6 月 2 日進行檢討修正,始有明 確的區分。
依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爆竹煙火 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 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 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 藥類製品(如圖 1)。
 ▲ 圖 1 爆竹煙火定義圖
另依同條 3 第 2 項之分類,將爆竹煙火分 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如圖 2), 概要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
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 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
須由專業人員施放,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 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 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 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 其組合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 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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