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消防月刊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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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報導
 業者部分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專業爆竹煙火部分
  1. 施放清冊:記載施放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 數量、規格、照片
2. 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 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現場安全防護部分
  1. 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2. 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
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3. 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SPECIAL REPORT
表2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應備文件
 取得許可後,如為國外進口者,依管理條 例第 14 條規定,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 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 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路線資料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 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 同意並發函後,始得依申請內容,自國外進口。
因爆竹煙火係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所訂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之爆炸物, 其運送應符合交通法規規定,運至合格儲存地 點放置時,須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取得專業爆竹煙火 輸入許可者,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須檢附原 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 理變更;倘經許可輸入,但申請輸入資料虛偽 不實或違反該條第 2 項第 3 項之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 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
實務上,曾有業者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施施或承攬地方政府之專業煙火施放活動,但 因沒申請許可,導致未能取貨之情事。此時, 如爆竹煙火未能依限於卸船後 24 小時內離港, 依該法第 65 條之規定,當由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 止營業、強制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得沒入 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因此地方政 府在受理時,應特別提醒自國外進口爆竹煙火 者,避免發生此類情形。
有關爆竹煙火自輸入至施放之法規及其對 應罰則,皆規範於管理條例,彙整如表 3,表 格中括弧內之數字為法規條次所對應之罰則條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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