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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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呈現97至106年救護出勤原因分析,出勤最多原因依序為

            車禍、急病、一般外傷及墜落傷,未送醫次數約占所有出勤次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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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各出勤原因之比率在最近7~8年呈現平穩的趨勢 。依據緊急
            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係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

            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主,其他

            非緊急傷病患,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事故明顯

            輕傷者及經救護人員評估明顯非緊急傷病患(如牙痛)申請緊急救護

            者,由於救護資源有限,應請勿使用救護車;另針對少數傷病患送達

            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者,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

            醫院或醫療機構等不當使用救護車資源者,倘非屬情況緊急之救護
            案件,也應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


            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之民眾。

            表3-1-1    97-106年救護出勤原因分析



























            第二節    瞭解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角色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

            項目如表 3-2-1,中級救護技術員應依中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基準學習
            救護學識與技術,並運用所學給予傷病患適當及應有的救護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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