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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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場有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或不明氣體洩漏或有發生二次

                   危害之虞等。

              (二)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電車事故現場或因空間有限、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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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交通阻塞、群眾圍觀等致妨礙救護進行 。

              (三)  需要破壞器材或大型機具等協助脫困及困難搬運之現場。

              (四)  現場有鬥毆事件或傷病患有暴力攻擊之可能。

              (五)  其他可能危及現場救護人員及傷病患安全之事項。

            二、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為確保自身及傷病患的安全,救護車應

                    注意停放位置,當有交通管制人員時,救護車可停在事故現場之

                    正前方處,如無時應停在事故現場正後方之適當位置處,且應於

                    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警告設施或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地點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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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放置距離如下 :
              (一)  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二)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之後方80公尺

                   處。

              (三)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四)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五)  交   通  壅   塞  或   行  車   時  速  低   於  10公    里   以  下   之  路  段   為  事   故  地   點  後   方

                   5公尺處。

            註3:

                   戴手套與口罩,在防護措施未完備前應與傷病患保持1公尺之

            安全距離。在有疫情爆發期間,需接觸疑似特殊傳染病傷病患時,應

            視疫情嚴重度提升較高防護等級之口罩、護目鏡、隔離衣及穿著適當

            級別之防護衣。

            註4:


                   若為大量傷病患事件或不能行動的傷病患人數超過2人,現場的
            救護人員不足以應付時,應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註5:

                   大量傷病患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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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時 。現場應依災害之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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