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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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場有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或不明氣體洩漏或有發生二次
危害之虞等。
(二)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電車事故現場或因空間有限、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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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交通阻塞、群眾圍觀等致妨礙救護進行 。
(三) 需要破壞器材或大型機具等協助脫困及困難搬運之現場。
(四) 現場有鬥毆事件或傷病患有暴力攻擊之可能。
(五) 其他可能危及現場救護人員及傷病患安全之事項。
二、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為確保自身及傷病患的安全,救護車應
注意停放位置,當有交通管制人員時,救護車可停在事故現場之
正前方處,如無時應停在事故現場正後方之適當位置處,且應於
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警告設施或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地點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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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放置距離如下 :
(一) 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二)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之後方80公尺
處。
(三)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四)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五) 交 通 壅 塞 或 行 車 時 速 低 於 10公 里 以 下 之 路 段 為 事 故 地 點 後 方
5公尺處。
註3:
戴手套與口罩,在防護措施未完備前應與傷病患保持1公尺之
安全距離。在有疫情爆發期間,需接觸疑似特殊傳染病傷病患時,應
視疫情嚴重度提升較高防護等級之口罩、護目鏡、隔離衣及穿著適當
級別之防護衣。
註4:
若為大量傷病患事件或不能行動的傷病患人數超過2人,現場的
救護人員不足以應付時,應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註5:
大量傷病患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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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時 。現場應依災害之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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