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06年5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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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火災事故統計分析及探討
Analysis of hazardous substance premises fire statistics and
discussion.
■文╱內政部消防署 何遠榮
■圖╱何遠榮提供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共危險
一、前言
物品計有「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
消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危險物 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 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
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 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
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並授 物」及「第六類:氧化性液體」等 6 類;同辦法
權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第5條至第7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分為「製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安全管理,為了解目前 造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
各地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執行情形,以 「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地下
作為相關法規研修、災害防救因應對策研擬及保 儲槽場所」、「第一種販賣場所」、「第二種販
安監督人教育訓練等之參考運用,爰參據日本總 賣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等。
務省消防廳消防白皮書危險物設施防災對策暨各 (一)98 年至 105 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 災事故共計發生 71 件,如圖 1。
隊所報 98 年至 105 年火災事故調查結果予以研 (二)98 年至 105 年各直轄市、縣(市)
析,並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件數統計,如圖 2。
(三)98 年至 105 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成因分析
災事故,主要發生於製造場所 22 件、室內儲存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場所 20 件、室外儲槽場所 12 件及一般處理場所
消防月刊 2017.5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