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06年5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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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方式 遊憩活動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一)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5 辦法裁罰基準表,處以 1 萬元至 15 萬元之罰鍰,
條規定,水域管理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 並禁止其活動。
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 四、相關機關權責分工
時,應公告之。 依據交通部訂頒「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及前
(二)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6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為教育部體育署)101 年
條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 8 月 27 日函頒之「強化防溺具體措施」規定,
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以及第 目前水上活動安全在相關因應作為上,分中央層
7 條規定:「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 級及地方層級 2 部分辦理,在中央層級部分包
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 括: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農業
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
(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9 條規 海岸巡防署及消防署等,均就各業管部分辦理各
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 項因應作為;在地方層級部分,則由各直轄市、
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要求帶客從 縣(市)政府跨局處依各縣市祕書長以上層級召
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 開之「水域分工會議」決議辦理各項因應溺水事
域遊憩活動者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 件積極作為。
(艇)設備等相關事項。另該管理機關應擇明顯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或
處設置告示牌(如圖 14、15),標明活動者應 祕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召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
遵守注意事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 報」,研商每年學生水域安全措施。
立自主救援機制。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應依
(四)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 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定期辦理水上活
條文規定,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違反水域管 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
理機關相關禁止及限制公告,違者由該機關依發 發生。
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 12 條附表 8 之從事水域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應依
■圖 14 水域管理機關依法設立相關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 ■圖 15 水域管理機關設置救生圈。(吳禮安攝)
之特性、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吳禮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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